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征收拆迁中的补偿是否包含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2017-12-28北京土地征收补偿专业律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房地产估价规范》等相关文件,征收拆迁补偿的评估不会偏离马克思主义吧,房地产价值的评估是行业评估的具现化,具有行业特性,能够更合理的评估房地产价值,如果一直纠结不符合同一体原理,未尝不是故步自封,背离了理论联系实际的理论品质。
回到正题,先看法律规定,《物权法》:
第121条规定: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
第148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依照本法规定对该土地上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可见,征收房屋时,应当退还相应的出让金。事实上,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建设成本不会因为区位有太大的差别,反而会随着使用时间的延长不断贬值。真正升值的就是土地成本。
《征收补偿条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要对国有土地价值做出补偿,但是明确规定,要按照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予以补偿。既然是市场价格,就是考虑土地价值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在通常征收拆迁评估中,成片住宅的评估为参考类似物业,模拟新建住宅房屋,按照市场比较、假设开发法、收益法等评估方法,以房地合估的路径进行的评估,既是将房屋和土地看做一个整体进行评估。对于大容积率的非住宅,因为房屋占地面积较小,土地面积较大,单纯看房屋价值,无疑是不公平的,所以一般会考虑房地分估的路径,分别评估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价值,进而保障补偿的公平性。
在实际操作中,还要分清土地使用权性质是出让、转让、划拨还是租赁。对于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应考虑扣除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后的土地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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