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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罗县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2026-07-10北京土地征收补偿专业律师

博罗县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县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惠府〔2025〕6号,下称《补偿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实施细则,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由县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及人民政府(含街道办、管委会,下称各镇街),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组织下,按照各自职责,依法、积极、主动、按时完成各项征地补偿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的宣传、实施、指导、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宅基地认定管理规定等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做好公益性墓地的设置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等工作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市住房城乡局统一部署和要求,负责房票工作系统建设等工作。

县城管执法局负责对各镇街征地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认定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等工作。

县林业负责依法办理林地使用许可、林木采伐许可等工作。

县发展改革、司法、教育、公安、财政、生态环境、水利、审计、市场监管、国资、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实施细则

各镇街负责本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建立征地补偿争议调解机制,负责统筹协调推动征地工作,及时调处征地补偿过程中的矛盾和纠纷,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补偿行为合法、公平、公正,具体负责处理以下事项:

(一)征地过程遇到的征地问题及政策解释,调处征地补偿过程中的矛盾和纠纷;

(二)对法律法规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在研究讨论形成具体方案和建议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三)组织召开征地补偿争议调解工作例会,研究处理征地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由县自然资源、财政、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城管执法、民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征地监管机构负责对征地范围、程序、补偿与安置标准、补偿费用的分配、有关部门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征地工作中损害被征地农民利益的行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县征地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

第二章  征地程序与工作职责

第六条  项目用地经县政府认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方可启动征收土地前期工作。

第七条  征收土地预公告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拟定,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发布。

各镇街负责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管委会)和村、村民小组显著位置张贴征收土地预公告。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各镇街负责宣传、动员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配合开展征地相关工作。

第八条  自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委托各镇街根据征收土地预公告的征地红线图等资料,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位置、地类、面积等信息开展进一步核实调查工作,并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等进行调查。

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能参加土地现状调查的,应当书面委托他人参加。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委托各镇街负责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具体工作。

各镇街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评估能力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并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按规定报送县人民政府。

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城管执法局、县财政局、司法局、各镇街负责落实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中提出涉及部门职责的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  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拟定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方案后,抄送县自然资源局。

第十二条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拟定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发布。

各镇街负责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的张贴、公示、送达。

各镇街负责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委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做好意见收集整理和保存,并综合报县人民政府。

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的,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召开听证会的具体工作,县司法局、各镇街等有关单位应予配合和协助。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需修改的,由自然资源局拟定修改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载明的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材料到各镇街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各镇街根据拟征收土地涉及需补偿的村民住宅、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情况,向权利人明确需要提供的具体资料,资料提交人应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提交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经各镇街有关工作人员核对一致后,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一致”,并由资料提交人和核对人共同签名确认后留存,原件退还资料提交人。

第十四条  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项目需要测绘、航拍、评估、法律等第三方服务的,由自然资源局或各镇街采取政府采购等方式确定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第三方服务费用纳入项目征地成本。

各镇街应当为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包括与相关当事人商定现场工作时间、收集并提交相关资料、协助配合第三方工作等。

第十五条  拟征收土地涉及对土地使用权、村民住宅、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进行价值评估的,评估委托合同中应当约定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评估基准日、评估报告提交期限和方式等内容。

第十六条  各镇街负责根据征地面积、已登记的村民住宅、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情况、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情况,按照有关标准测算项目征地补偿费用。

县自然资源局按有关规定申请征地补偿所需资金,并预存到县自然资源局指定的专用账户。

各镇街应设立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征地补偿款。

第十七条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到期,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县人民政府委托县自然资源局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各镇街负责组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配合协议签订。涉及不同权利主体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中应当明确各权利主体利益,并附各权利主体签名盖章。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确需绘制界线图的,绘制界线图的测绘服务费用纳入征地成本。

县人民政府委托各镇街与被征收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人签订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协议、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补偿、安置等协议的,由各镇街对具体情况进行说明,依据补偿登记结果和补偿安置方案提出补偿安置的意见,并做好化解风险工作,报人民政府

第十八条  县自然资源局根据批准文件负责代拟征收土地公告,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发布。

各镇街负责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管委会)和村、村民小组显著位置张贴征收土地公告。

第十九条  征收土地申请依法批准后,县自然资源局和各镇街依据已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协议、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协议等资料,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资金的分配工作。

各镇街负责跟进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落实,做好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十条  对征地过程中形成的不具备独立种养条件,形状不规则,确实难以利用或无法利用的边角地、夹心地,由涉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各镇街提出申请,经各镇街调查核实并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按照本实施细则补偿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

第二十一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交付土地后,各镇街应当根据用地时间要求完成清场,没有明确用地时间要求的,应当在付清补偿款后30日内完成清场。

土地清理费(不含房屋的清拆费)、管理费用(保证在已征地范围内没有抢种、抢建及挖土、倒放垃圾等行为发生)为每亩5000元,列入征地成本,不计提工作经费。

清场后土地需要围挡的,由各镇街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向县人民政府申请拨付围挡费,围挡费纳入征地成本。

县自然资源局对收储土地提出需要平整的,由各镇街具体实施,编制土地平整费用预算和结算,报县财政审核。经结算审核后的土地平整费用列入征地成本

第二十二条  征地工作经费按照以下比例分配:

县自然资源局占30%,各镇街含村委会、村民小组70%。

征地工作经费由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征地费用支付进度向使用单位支付,由各有关单位根据规定合理安排使用。县自然资源局的征工作经费可根据实际需要用于解决各镇街工作经费不足的情况。

征地工作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用于征地、安置、拆迁过程中的日常办公、差旅费、业务培训、办公设备购置支出;

(二)用于进村入户进行征地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和思想动员等群众工作的费用支出;

(三)按有关规定或标准用于征地工作临时聘请工作人员的工资、加班补贴等费用支出;

(四)其他协调与征地工作有关的业务费用支出。

第二十三条  各镇街负责回收被征收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等全部产权资料原件,并向不动产登记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及其他相关产权资料注销登记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  各镇街应建立健全征地补偿安置档案,并在征地补偿工作完成后6个月内报送征地补偿安置档案至县自然资源局备案。

第三章 征地补偿

第一节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五条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惠州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

第二十六条  征地留用地按照省、市关于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以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金额等值置换经营性物业的程序:

(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

(二)各镇街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留用地置换物业协议,约定拟置换物业的位置、用途、面积、交付时间和交付标准等内容,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博罗县征收集体土地征地留用地安置协议书(房票安置)》领取房票后自行购买

(三)各镇街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计算、结清折算货币补偿金额与所置换物业价值的差价。置换物业价值通过评估确定。

折算货币补偿金额大于所置换物业价值的,剩余的折算货币补偿金额以货币补偿;折算货币补偿金额小于所置换物业价值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足额补交物业价款。

第二节 村民住宅补偿

第二十七条  村民住宅的认定程序:

(一)由村民住宅权属人确认基础信息;

(二)经村委会、村民小组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在本村、村民小组范围内采用书面张贴或信息推送等多种有利于村民知晓的方式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村委会、村小组将调查结果报送所在镇街,各镇街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建设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对征地范围内的房屋是否属于村民住宅以及村民住宅是否属于一户一宅等进行调查、认定;

(四)认定为村民住宅的,按照《补偿办法》有关村民住宅补偿规定予以补偿。

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房城乡局、县城管执法局等部门应指导各镇街有关部门开展村民住宅认定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一户一宅是指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一户一宅根据《补偿办法》及博罗县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规定调查认定。

第二十九条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村民住宅按照《补偿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评估补偿的,首层房屋建筑物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以及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80平方米,超过部分按照本实施细则附件1标准予以补偿,且不给予一次性签约补助和《补偿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奖励。

第三十条  一次性签约补助,按照不动产权属证书证载面积或经认定符合“一户一宅”村民住宅建筑面积计算,具体补助标准按本实施细则附件6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前主体工程已完工但尚未全面建成的框架、混合结构的住宅房屋,经认定符合一户一宅的,可以参照村民住宅进行补偿,但不给予临时安置补助、搬迁补助和限时搬迁奖励。

第三十二条  未建住宅的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应当由权利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村委会、村民小组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在村、村民小组范围内采用书面张贴或信息推送等多种有利于村民知晓的方式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各镇街。

各镇街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进行调查、认定,经认定可以给予补偿的,按照《补偿办法》规定执行。补偿后同一权利人不得再次申请宅基地。

第三节 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补偿

第三十三条  村民住宅以外的住宅房屋认定程序:

(一)由权属人确认基础信息;

(二)村委会、村民小组调查核实确认后将调查结果报送所在镇街;

(三)各镇街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建设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对房屋进行调查、认定;

认定为不属于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的,可以参照合法建筑补偿,按照《补偿办法》村民住宅以外的住宅房屋补偿规定予以补偿。

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城管执法局等部门应指导各镇街有关部门开展村民住宅以外的住宅房屋认定工作。

第三十四条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村民住宅以外的住宅房屋可参照《补偿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进行评估补偿的,首层房屋建筑物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以及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80平方米,超过部分按照本实施细则附件1标准予以补偿,且不给予一次性签约补助。

第三十五条  因征收造成村、村小组办公场所变更需要进行临时办公的,参照本实施细则附件5商铺租金价格计算,一次性给予12个月临时办公补助。

第四节 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第三十六条  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程序如下:

(一)各镇街确定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范围,并上图标注和拍照;

(二)各镇街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等进行清点、调查,填写清点丈量登记表,并制作土地现状调查确认表。土地现状调查确认表须由权利人签字确认并在涉及的各镇街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张贴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各镇街审核权利人提交的办理补偿登记资料,制作土地使用权人补偿登记表;

(四)补偿结果须在涉及的各镇街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张贴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五)各镇街与权利人签订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协议;

(六)各镇街履行审核、审批等程序,支付补偿款。

第三十七条  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本实施细则附件规定的标准补偿。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涉及房票安置的,按照博罗县房屋征收房票安置的有关规定执行。

选择房票安置的,参照《补偿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限时搬迁奖励。

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经认定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同区位、同类住宅房屋平均市场租金单价计算,一次性补助12个月。

搬迁补助费按村民住宅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补助15元,每户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补助。

限时搬迁奖励按村民住宅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300元,每户最高奖励14.4万元。

第三十九条  各镇街应当建立“一户一宅”宅基地使用权和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土地使用权补偿档案和台账,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宅基地和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土地使用权补偿政策。

档案和台账应该有纸质文档及电子文档,各镇街需定期向县农业农村局备案,确保不发生土地使用权(含宅基地)重复补偿。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6710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博罗县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博府〔2023〕19号)同步废止。

 

附件:1.住宅房屋补偿标准

      2.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3.青苗补偿标准

      4.养殖产品补偿标准

5.博罗县房屋市场租金标准

6.博罗县一次性签约补助标准


附件1-1

住宅房屋补偿标准

补偿项目

类别

房屋特征

补偿标准

备注

(元/平方米)

框架、混合结构

一等 

外墙抹灰、内墙及天花乳胶漆等;已安装门、窗。

1900

按建筑面积计算,不符合相应等级的按下一等。基准层高3.0米,每增加或减少0.1米,相应增加或减少50元/平方米

二等

外墙及内墙抹灰;已安装门、窗。

1700

三等

外墙及内墙未抹灰;已安装门、窗。

1500

四等

外墙及内墙未抹灰;未安装门、窗。

1200

五等

仅浇筑框架部分

750

基准层高3.0米,每增加或减少0.1米,相应增加或减少25元/平方米

框架、混合结构房屋调整项目

层数调整值

房屋以四层为基准,每减少一层增加50元/平方米;每增加一层减少50元/平方米。

按建筑面积计算

内、外墙调整

内、外墙贴瓷片、外墙砖等

100

按实贴面积计算,但不扣除门窗面积

楼地面调整

釉面砖、抛光砖(80×80以下)、马赛克及同等级装饰

100

按实贴面积计算

大理石、抛光砖(80×80及以上)、木地板及同等级装饰

150

天花调整

无造型吊顶天花

50

有筒灯增加10元/平方米,有灯带的增加20元/平方米,有筒灯及灯带的增加30元/平方米,均按实际吊顶面积计算

有造型吊顶天花

100

水电设施调整

室内供电、供水、排水设施明装

100

按建筑面积计算

室内供电、供水、排水设施暗装

150

防盗网调整

铁制

100

按实测面积计算

不锈钢

200

阁楼调整

有固定楼梯,上层高1.8米(含)以上的

500

按阁楼面积计算

无固定楼梯,上层高1.8米(含)以上

300

上层高1.8米以下

150

说明

1.住宅房屋的重置价格补偿适用本标准。

2.以上补偿标准包含房屋建筑的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含基础工程、主体工程、装修工程、水电安装、飘檐、女儿墙等)、配套设施建设费等费用,但不包含房屋所占用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3.每栋房屋的补偿费等于选定类别的房屋价格加减调整项目。

4.特殊装饰装修工程可由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5.宗祠、庙宇按同等住宅房屋的3倍价格补偿。


附件1-2

住宅房屋补偿标准

补偿项目

类别

房屋特征

补偿标准

备注

(元/平方米)

砖瓦房

红砖、水泥砖、灰砂砖等砖瓦房

檐高3米,内、外墙抹灰,水泥地面

900

檐高每增加0.1米,相应增加30元/平方米,最高1200元/平方米;每减少0.1米,相应减少30元/平方米

泥砖瓦房

檐高2.5米,内、外墙抹灰,水泥地面

600

檐高每增加0.1米,相应增加20元/平方米;檐高每减少0.1米,相应减少20元/平方米;墙体底部红砖、水泥砖,高度每1米相应增加70元/平方米;最高1000元/平方米

砖瓦房

调整项目

内、外墙调整

内、外墙贴瓷片、外墙砖等

100

按实贴面积计算,但不扣除门窗面积

楼地面调整

釉面砖、抛光砖(80×80以下)、马赛克及同等级装饰

100

按实贴面积计算

大理石、抛光砖(80×80及以上)、木地板及同等级装饰

150

天花调整

无造型吊顶天花

50

按实际吊顶面积计算;

有造型吊顶天花

100

水电设施调整

室内供电、供水、排水设施明装

100

按建筑面积计算

室内供电、供水、排水设施暗装

150

防盗网调整

铁制

100

按实测面积计算

不锈钢

200

阁楼调整

有固定楼梯,上层高1.8米(含)以上

400

按阁楼面积计算

无固定楼梯,上层高1.8米(含)以上

200

上层高1.8米以下

100

备注

1.住宅房屋的重置价格补偿适用本标准。

2.以上补偿标准包含房屋建筑的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含基础工程、主体工程、装修工程、水电安装、飘檐、女儿墙等)、配套设施建设费等费用,但不包含房屋所占用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3.每栋房屋的补偿价值等于选定类别的房屋价格加减调整项目。

4.特殊装饰装修工程可由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5.宗祠、庙宇按同等住宅房屋的3倍价格补偿。


附件2

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补偿项目

序号

补偿内容

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砖墙铁皮房

1

红砖、水泥砖、灰砂砖,铁皮瓦、玻璃钢波纹瓦、树脂瓦等,檐高2.5米,内、外墙抹灰,水泥地面

元/平方米

500

檐高每增加0.1米,相应增加20元/平方米,最高800元/平方米;每减少0.1米,相应减少20元/平方米

实际用于居住或办公的调整项目

楼地面调整

元/平方米

100

按实贴面积计算

天花调整

元/平方米

50

按实际吊顶面积计算

水电调整

元/平方米

100

按建筑面积计算

简易房

2

石棉瓦房,檐高2.5米(含)以上(水泥地板、石棉瓦、油毡屋面等)

元/平方米

250

不设调整项目

3

石棉瓦房,檐高2.5米以下(水泥地板、石棉瓦、油毡屋面等)

元/平方米

150

4

活动板房(包含水电配套),活动板房归原所有权人

元/平方米

250

5

活动板房(包含地砖、天花、水电等配套),活动板房归原所有权人

元/平方米

350

简易棚

6

铁屋架、铁皮瓦或玻璃钢瓦面(有围蔽)

元/平方米

200

不含地面工程

7

铁屋架、铁皮瓦或玻璃钢瓦面(无围蔽)

元/平方米

150

不含地面工程

8

石棉瓦、油毡纸屋面(有围蔽)

元/平方米

60

不含地面工程

9

石棉瓦、油毡纸屋面(无围蔽)

元/平方米

40

不含地面工程

房屋基础

10

钢筋混凝土桩基础,按房屋建筑基底面积

元/平方米

700

仅适用于占地面积120平方米以内的住宅房屋基础

11

独立基础(有地梁),按房屋建筑基底面积

元/平方米

500

12

独立基础(无地梁),按房屋建筑基底面积

元/平方米

300

13

条形基础,按房屋建筑基底面积

元/平方米

400

猪牛栏、厕所

14

红砖、水泥砖墙瓦屋面或铁皮瓦、树脂瓦屋面

元/平方米

500


15

泥墙水泥瓦或石棉瓦屋面

元/平方米

400


16

简易猪栏

元/平方米

300


围墙、挡土墙

17

24墙

元/平方米

180

包含围墙基础、围墙柱,不含围墙面抹灰,不包括门楼、铁门,围墙单面普通抹灰的增加20元/平方米

18

18墙

元/平方米

135

19

12墙

元/平方米

90

20

以上围墙有贴饰的增加

元/平方米

80


21

钢混门柱

元/立方米

1200

大理石及同等级贴饰的,有贴饰部分增加200元/平方米;其他类型贴饰的,有贴饰部分增加80元/平方米

22

砖砌门柱

元/立方米

800

23

石墙、毛石挡土墙

元/立方米

400

隐蔽部分不另行计算补偿

种植养殖

24

镀锌管支架棚

元/平方米

40


25

竹支架棚

元/平方米

20


26

保温棚(无薄膜单向钢丝绳)

元/平方米

5

钢丝绳间距不超过0.75米

27

保温棚(无薄膜双向钢丝绳)

元/平方米

10

28

保温棚(薄膜双向钢丝绳)

元/平方米

20

水管

29

钢筋混凝土排水管直径小于30厘米

元/米

100


30

钢筋混凝土排水管直径30-60厘米

元/米

200


31

钢筋混凝土涵管直径80厘米

元/米

300


32

钢筋混凝土排水管直径100厘米

元/米

400


33

水管(金属)DN15

元/米

10


34

水管(金属)DN20

元/米

12


35

水管(金属)DN25

元/米

15


36

水管(金属)DN32

元/米

20


37

水管(金属)DN40

元/米

25


水管

38

水管(金属)DN50

元/米

35


39

水管(金属)DN65

元/米

45


40

水管(金属)DN80

元/米

60


41

水管(金属)DN100

元/米

80


42

水管(塑料)DN15

元/米

3


43

水管(塑料)DN20

元/米

4


44

水管(塑料)DN25

元/米

6


45

水管(塑料)DN32

元/米

8


46

水管(塑料)DN40

元/米

10


47

水管(塑料)DN50

元/米

12


48

水管(塑料)DN63

元/米

18


49

水管(塑料)DN75

元/米

26


50

水管(塑料)DN90

元/米

36


水泥电线杆

51

高度5米

元/根

200


52

高度6米

元/根

250


53

高度7米

元/根

300


54

高度9米

元/根

350


55

高度12米

元/根

550


太阳能电线杆

56

高度6米

元/根

350

以6米为基准,高度每增加1米,相应增加50元/根,最高550元/根;每减少1米,相应减少50元/根

固定安装使用的电线

57

铝线

元/米

5

有套管的增加3元/米

58

铜线(截面面积小于等于4平方毫米)

元/米

5

59

铜线(截面面积大于4平方毫米小于等于10平方毫米)

元/米

10

60

铜线(截面面积大于10平方毫米)

元/米

15

变压器

61

100kVA以下(含100kVA)变压器

25000

含开关等配套设备

62

100-200kVA(含200kVA)变压器

30000

含开关等配套设备

63

200-630kVA(含630kVA)变压器

35000

含开关等配套设备

64

630kVA以上变压器

40000

含开关等配套设备

其他地上附着物

65

砖砌灶

元/个

800

按灶眼补偿,每个灶眼800元

66

水泥地板

元/平方米

40

按厚度5厘米为基数,每增减1厘米相应增减8元

67

砖砌并批水泥的排水沟按砌砖面积

元/平方米

135


68

石砌并批水泥的排水沟按砌石面积

元/平方米

150


69

砖砌并批水泥的水池

元/立方米

300

按水池容积计算(限20立方米以内);有贴瓷片的按实际贴瓷片面积加80元/平方米

70

砖砌并批水泥的水池(农用)

元/立方米

150


71

钢筋混凝土水池

元/立方米

400

按水池容积计算(限20立方米以内);有贴瓷片的按实际贴瓷片面积加80元/平方米

72

钢筋混凝土水池(农用)

元/立方米

200


73

定型化钢管立柱铁皮围挡

元/平方米

60


74

铁丝网围栏

元/平方米

5

铁丝直径小于2毫米

75

铁丝网围栏

元/平方米

8

铁丝直径大于等于2毫米小于3毫米

76

铁丝网围栏

元/平方米

15

铁丝直径大于等于3毫米

77

竹、木片围栏

元/平方米

15


78

纱网围栏

元/平方米

5


79

手摇井

元/口

1000

以井深10米为基准深度,每增加1米,相应增加100元/米,每减少1米,相应减少100元/米。无法测量井深的按基准价补偿,补偿费含手摇把等

其他地上附着物

80

机井

元/口

3000

以井深10米为基准深度,每增加1米,相应增加100元/米,每减少1米,相应减少100元/米。无法测量井深的按基准价补偿。补偿费含电机、水泵、水管等

81

水井(井壁砼石或砖石)

元/立方米

500

按井的内径计算

82

简易化粪池

元/个

2000

独立厕所化粪池(房屋内的卫生间配套化粪池,在房屋补偿费中包含)

83

化粪池

元/个

4000

仅适用于房屋未在红线范围内,只是拆除房屋配套化粪池的情形

84

电动不锈钢伸缩闸门

元/平方米

300


85

卷闸门

元/平方米

200


86

电动卷闸门

元/平方米

250


87

不锈钢防盗门

元/平方米

900

仅适用于安装在房屋主体以外的门

88

不锈钢防盗网

元/平方米

200


89

普通铁门(镀锌管、普通钢材制作)

元/平方米

100


90

不锈钢钢管门(不锈钢钢管制作)

元/平方米

200


91

集装箱房

1000

6米长

92

伯公庙、土地公(无围蔽、无上盖)

1000


93

伯公庙、土地公(三面围蔽,有上盖,1立方米及以下)

1500

超过1立方米的,每增加1立方米增加600元

移装费用

94

空调

元/台

300


95

家用热水器

元/台

100


96

太阳能热水器

元/台

600


97

空气能热水器

元/台

600


98

不锈钢储水罐

元/个

300


清拆(运)费

99

框架结构、混合结构

元/平方米

50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残值
的处理需通过评估确定,并按照有
关规定进行处理

100

砖木结构

元/平方米

20

101

简易结构

元/平方米

15

坟墓

102

金埕(无墓碑)

元/个

500

不需要政府安排墓地的,另增加500元/个

103

金埕(有墓碑)

元/个

1000

不需要政府安排墓地的,增加500元/个

104

墓碑,没有砖、石、石灰、混凝土等建造结构的土坟

元/穴

2000

土坟内金埕数量超过1个的,超过的金埕按照第101项标准额外计算;不需要政府安排墓地的,增加2000元/穴

105

有墓碑,没有砖、石、石灰、混凝土等建造结构的土坟

元/穴

5000

土坟内金埕数量超过1个的,超过的金埕按照第101项标准额外计算;不需要政府安排墓地的,增加5000元/穴

106

有墓碑、后土,有砖、石、石灰、混凝土等建造结构的坟墓(主体投影面积≤1.5平方米)

元/穴

15000

不需要政府安排墓地的,增加5000元/穴

107

有墓碑、后土,有砖、石、石灰、混凝土等建造结构的坟墓(1.5平方米<主体投影面积≤2.5平方米)

元/穴

20000

不需要政府安排墓地的,增加5000元/穴

108

有墓碑、后土,有砖、石、石灰、混凝土等建造结构的坟墓(2.5平方米<主体投影面积≤3.5平方米)

元/穴

25000

不需要政府安排墓地的,增加5000元/穴

109

有墓碑、后土,有砖、石、石灰、混凝土等建造结构的坟墓(3.5平方米<主体投影面积≤4.5平方米)

元/穴

30000

不需要政府安排墓地的,增加5000元/穴

110

有墓碑、后土,有砖、石、石灰、混凝土等建造结构的坟墓(主体投影面积>4.5平方米)

元/穴

35000

坟墓主体建筑投影面积超过6平方米的,每平方米增加800元;坟墓主体建筑外的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00元。不需要政府安排墓地的,增加5000元/穴

111

阴城(有房屋)

元/座

5000

有房屋的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增加1800元;不需要政府安排墓地的,增加5000元/座

112

阴城(没有房屋,有围墙和硬底化)

元/座

5000

按围墙内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增加800元;没有围墙或者围墙外的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00元。不需要政府安排墓地的,增加5000元/座


附件3-1

青苗补偿标准(果树)

序号

名称

规格

单价(元/棵)

每亩最高补偿金额(元)


1

荔枝、龙眼

树冠投影直径小于0.5米

25

5000


树冠投影直径0.5(含)~1米

150

15000


树冠投影直径1(含)~2米

300

25000


树冠投影直径2(含)~3米

650

40000


树冠投影直径3(含)~4米

1000


树冠投影直径4(含)~5米

1350

60000


树冠投影直径5(含)~6米

1700


树冠投影直径6米及以上

树冠投影直径6米每棵2000元,超过6米的,树冠每增加0.1米,相应增加35元


2

芒果、榄、柿子、菠萝蜜、板栗、黄皮、枇杷、蛋黄果、青枣、嘉宝果、莲雾、无花果、山楂、神秘果、黄晶果、释迦果、苹婆、鸡蛋果

树冠投影直径小于0.5米

20

4000


树冠投影直径0.5(含)~1米

130

12000


树冠投影直径1(含)~2米

300

22000


树冠投影直径2(含)~3米

500

30000


树冠投影直径3(含)~4米

700


树冠投影直径4(含)~5米

900

40000


树冠投影直径5(含)~6米

1100


树冠投影直径6米及以上

树冠投影直径6米每棵1300元,超过6米的,树冠每增加0.1米,相应增加20元


3

李、桃、番石榴、杨梅、沙梨、杨桃、油甘、桑葚

树冠投影小于0.5米

20

3500


树冠投影直径0.5(含)~1米

130

12000


树冠投影直径1(含)~2米

250

20000


树冠投影直径2(含)~3米

400

25000


树冠投影直径3(含)~4米

580


树冠投影直径4(含)~5米

760

32000


树冠投影直径5(含)~6米

940


树冠投影直径6米及以上

树冠投影直径6米每棵1030元,超过6米的,树冠每增加0.1米,相应增加18元


4

柑、桔、橙、柚、柠檬

树冠投影小于0.5米

20

5000


树冠投影直径0.5(含)~1米

80

10000


树冠投影直径1(含)~2米

150

18000


树冠投影直径2(含)~3米

250

40000


树冠投影直径3米及以上

树冠投影直径3米每棵350元,超过3米的,树冠每增加0.1米,相应增加10元


5

木瓜

高度1.3米及以下

15

5000


胸径5厘米以下

30

7000


胸径5(含)~10厘米

50

10000


胸径10厘米(含)以上

70


6

蕉类(香蕉、芭蕉、米蕉)

高度1.5米以下

10

6000


高度1.5(含)~2.5米

40

15000


高度2.5米及以上

50


7

蓝莓

果苗高度0.3米以下

20

6000


果树高度0.3(含)~0.8米

50

12000


果树高度0.8(含)~1.2米

80

19200


果树高度1.2米及以上

120

28800


8

火龙果

无水泥柱,苗高(长)0.5米以下

40元/墩;4棵火龙果苗为一墩

5000


有水泥柱,苗高(长)0.5(含)~1米

80元/墩;4棵火龙果苗为一墩;无水泥柱的按19元/棵

10000


有水泥柱,苗高(长)1(含)~2米,已挂果

160元/墩;4棵火龙果苗为一墩;无水泥柱的按39元/棵

20000


有水泥柱,苗高(长)2米及以上,已挂果

220元/墩;4棵火龙果苗为一墩;无水泥柱的按54元/棵

25000


9

葡萄、百香果(离地面0.5米处测量藤直径)

藤径1厘米以下

30

7000


藤径1(含)~2厘米

35

8000


藤径2(含)~3厘米

45

10000


藤径3(含)~4厘米

55

14000


藤径4厘米及以上

在每棵55元基础上,藤径每增加1厘米,相应增加18元

18000


说明

1.没有采用本标准补偿的果树,每亩最高补偿棵数不得超过该果树科学种植的合理棵数。

2.对村民房前屋后的零星果树(总共不超过20棵)不受每亩最高补偿金额限制。



附件3-2

青苗补偿标准(苗圃场)

单位:元/棵

序号

种类

名称                 规格

高度1.5米以下

胸径5厘米以下

胸径5(含)~10厘米

胸径10(含)~20厘米

胸径20(含)~30厘米

胸径30(含)~40厘米

胸径40厘米及以上

1

乔木

榕树、凤凰木、台湾相思、木棉、盆架子、麻楝

5

20

70

200

520

1000

1600

紫薇、秋枫、桃花心木、鸡蛋花、樟树、火焰木、刺桐、幌伞枫、杜英、紫荆、玉兰、蒲桃、风铃木、黄槐、黄槿、阴香、水蒲桃、白千层、红千层、发财树、小叶榄仁、腊肠树、铁冬青、假苹婆等其他未列名的乔木

5

20

110

230

600

1100

2000

罗汉松、柏树、九里香、桂花

5

20

115

250

700

1200

2200

黄花梨、沉香、檀香、金丝楠木

8

20

120

300

800

1400

2600

每亩最高补偿金额(元)

15000

30000

50000

以上树木如果为截杆种植单价按对应规格的一半计算,每亩最高补偿金额相应减半。

序号

种类

名称                 规格

冠幅0.4米 以下

冠幅0.4(含)~0.6米

冠幅0.6(含)~0.8米

冠幅0.8(含)~1米

冠幅1.0(含)~1.2米

冠幅1.2(含)~1.5米

冠幅1.5米及以上

2

灌木

鹃、大红花、茉莉、福建茶、女贞、黄杨、连翘、红继木、金钱榕、黄金叶、龙船花等,包含未列名的其他灌木

5

15

25

35

50

60

70

每亩最高补偿金额(元)

10000

15000

20000

1.以上灌木如有修剪造型按同规格的2倍计算。

2.如果修剪为绿篱,高度0.5米以下的每平方米120元,高度0.5米(含)至1米的每平方米150元,1米及以上的每平方米180元。

序号

种类

名称                  规格

高度1.5米以下苗

地径5厘米以下

地径5(含)~10厘米

地径10(含)~20厘米

地径20(含)~30厘米

地径30(含)~40厘米

地径40厘米及以上

3

棕榈

大王椰、假槟榔、老人葵、蒲葵、狐尾椰、霸王棕等其他未列名的棕榈

10

20

50

130

220

420

500

中东海枣、加拿利海枣、布迪椰子

10

20

60

150

240

450

600

名称         规格

树苗

冠幅0.5(含)~1米

冠幅1米(含)~1.5米

冠幅1.5(含)~2米

冠幅2米及以上

散尾葵

10

60

110

200

200元基础上每增加0.1米,增加20元

每亩最高补偿金额(元)

10000

20000

30000

4

草坪

草坪

密度80%以下6元/平方米,密度80%以上8元/平方米

说明

1.青苗按照清点数量、胸径(或者地径、冠幅等)和标准计算补偿费,计算的补偿费总额低于每亩最高补偿标准的,按计算的补偿费总额补偿,高于每亩最高补偿标准的,按每亩最高补偿标准补偿。

2.多种树木多种规格并种、间种,每亩补偿费最高30000元。

3.对村民房前屋后的零星上述树木总共不超过20棵,参照上述标准补偿,且不受每亩最高补偿金额限制。

4.对上述树木以外的树木可参照市场价格相近的树木的补偿标准,也可由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补偿。

5.没有采用本标准补偿的青苗,每亩最高补偿棵数不得超过该类青苗科学种植的合理棵数。

6.青苗补偿之后,由原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处理;逾期不处理的,视为权利人已经放弃,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清理。

7.树木胸径是指乔木主干离地表面1.3米处的直径,断面畸形时,测取最大值和最小值的平均值。

8.地径是指地面以上30厘米处的直径。

9.树冠投影直径(冠幅)是指树冠所覆盖的地面的直径。

10.本标准为地面种植类(地苗)补偿标准,盆苗、袋苗按相同品种、规格的地苗补偿标准的20%补偿搬迁费。

11.对于非苗圃场种植的同类型上述树木,可以参照上述标准补偿,但受每亩最高补偿金额限制。


附件3-3

青苗补偿标准(中草药)

序号

名称

规格

单价(元/亩)

1

牛大力

生长期在3个月内

6000

2

生长期在3个月以上,2年以内

8000

3

生长期在2年以上,3年(不含)以下

12000

4

生长期在3年及以上

16000

5

玉竹

生长期在2年(不含)以内

8000

6

生长期在2年及以上

12000

7

五指毛桃、姚金娘

在生长期内

8000

8

鱼腥草

在生长期内

6000


附件3-4

青苗补偿标准(短期农作物)

地类                  名称

菠萝、草莓、甘蔗、西瓜、香瓜等水果类,水稻及西红柿、茄子、玉米、花生、马铃薯、韭黄、韭菜等粮油、蔬菜类、艾草、橡草

种植作物已收获的耕地

耕地(包括水田、旱地、菜地等)

每亩补偿6000元

每亩补偿3000元


附件3-5

青苗补偿标准(用材林、竹子)

用材林

品种                规格

胸径5厘米以下

胸径5~10厘米以下

胸径10~20厘米

胸径20~30厘米

胸径30~40厘米

胸径40厘米及以上

松树、桉树、杉树、苦楝树、南洋楹、荷木、大叶相思及其他杂树元/棵

15

30

60

100

150

250

林地上成片种植或天然林地郁闭度0.2以下树木平均胸径小于10厘米,每亩最高补偿5000元,林地郁闭度达0.2以上,树木平均胸径在10厘米以上,每亩最高补偿8000元。

竹子

品种               规格

小墩
10支及以下

中墩
11~30支

大墩
31~50支

特大墩
51支及以上

每亩最高补偿10000元

竹子元/墩

20

60

100

150


附件4

养殖产品补偿标准

项目

补偿标准

养殖产品

说明

一般鱼类

11500(元/亩)

草鱼(鲩鱼)、鲢鱼(鳊鱼)、鳙鱼(大头鱼)、鲫鱼类、鲈鱼类、鲮鱼、鲤鱼、各种罗非鱼、塘鲺、南方大头鲶、淡水白鲳及其他市场价格与前述相同或相近的鱼类

不分主养或混养

龙虱、虾类、广东鲂(边鱼、大眼鸡)、桂花鱼、黄骨鱼、生鱼、鳗鱼、甲鱼(水鱼)、蛙类及其他市场价格与前述相同或相近的鱼类

珍稀养殖类、观赏鱼类

15000(元/亩)

娃娃鱼、鳄鱼、鳄龟、石金钱龟、草龟、锦鲤、热带鱼等观赏鱼主养(不含混养)

与一般鱼类混养的,按一般鱼类补偿

说明

1.补偿费包含养殖损失和养殖设备(增氧机、投料机、水泵、渔网等)搬迁费,不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2.按养殖水面面积计算补偿,养殖水面面积是指正常养殖蓄水的水面面积。


附件5

博罗县房屋市场租金标准

一、商业类房屋租金

(一)临街一层商铺租金

表一:博罗县商铺租金路线价表

元/平方米·月

序号

所属乡镇(街道、区)

路段名称

路段起止

租金

1

罗阳街道

上塘路

全段

20

2

罗阳街道

榕溪路

全段

40

3

罗阳街道

博罗大道西

全段

20

4

罗阳街道

蓄能路

全段

30

5

罗阳街道

中园五路

全段

60

6

罗阳街道

建设路北段

北至北环大道,南至博罗大道中

40

7

罗阳街道

建设路南段

北至博罗大道中,南至中园一路

55

8

罗阳街道

中园三路

全段

60

9

罗阳街道

庆生路

全段

70

10

罗阳街道

商业中街1

北门路以东

120

11

罗阳街道

商业中街2

北门路以西

80

12

罗阳街道

光明路

全段

95

13

罗阳街道

北门路

全段

100

14

罗阳街道

桥西四路

全段

55

15

罗阳街道

人民路

全段

60

16

罗阳街道

商业西街

全段

55

17

罗阳街道

西北路

全段

50

18

罗阳街道

榕新路

全段

40

19

罗阳街道

环城路

全段

35

20

罗阳街道

解放西路

全段

25

21

罗阳街道

江南大道

全段

35

22

罗阳街道

商业东街1

东至桃园路,西至矮岗路

65

23

罗阳街道

商业东街2

东至惠博大道,西至桃园路

50

24

罗阳街道

公园北路

东至怡景路,西至公园东路

60

25

罗阳街道

博惠路

西至罗阳二路,东至博罗大道中

55

26

罗阳街道

公园路

北至博惠路,南至商业东街

55

27

罗阳街道

怡景路

北至博罗大道中,南至商业东街

70

28

罗阳街道

罗阳一路北段

北至北环大道,南至博罗大道中

50

29

罗阳街道

罗阳一路南段

北至博罗大道中,南至东北路

70

30

罗阳街道

罗阳二路北段

北至北环大道,南至博罗大道中

40

31

罗阳街道

罗阳二路南段

北至博罗大道中,南至中园一路

70

32

罗阳街道

博罗大道中

西至建业大道,东至惠博大道

40

33

罗阳街道

博罗大道东

西至惠博大道,东至汤泉派出所路口

30

34

罗阳街道小金村

金龙大道1

北至长深高速,南至金岁路

45

35

罗阳街道小金村

金龙大道2

北至金岁路,南至山坑桥

40

36

罗阳街道小金村

润佳商业街

全段

80

37

罗阳街道小金村

金罗路

全段

55

38

罗阳街道义和社区

博罗大道西

全段

20

39

罗阳街道义和社区

新锋路

全段

15

40

罗阳街道义和社区

文昌路

全段

30

41

罗阳街道义和社区

宏博路

全段

25

42

罗阳街道义和社区

农盛路

全段

20

43

罗阳街道义和社区

商业路

全段

30

44

罗阳街道义和社区

农昌路

全段

60

45

罗阳街道义和社区

义丰路

全段

20

46

罗阳街道义和社区

西区中路

全段

20

47

石湾镇

明月一路1

北至建设中路,南至兴湖路

50

48

石湾镇

明月一路2

北至兴湖路,南至清湾路

80

49

石湾镇

明月一路3

北至清湾路,南至红海路

45

50

石湾镇

建设东路

全段

40

51

石湾镇

建设中路

全段

25

52

石湾镇

人民路

西至兴业大道,东至石湾大道

40

53

石湾镇

红海路

全段

30

54

石湾镇

长堤东路

西至明月一路,东至历山路

70

55

石湾镇

历山路

全段

40

56

石湾镇

清湾路

全段

35

57

石湾镇

湾湖东路

全段

40

58

石湾镇

湾湖西路

西至明月一路,东至永兴路

30

59

石湾镇

兴湖路

西至建设西路,东至明月一路

30

60

石湾镇

宏明西路

全段

40

61

石湾镇

明月二路

全段

25

62

石湾镇

明月三路

全段

30

63

石湾镇

石湾大道1

北至中国石油加油站,南至明月三路

20

64

石湾镇

石湾大道2

北至明月三路,南至人民路

25

65

石湾镇

建设西路

全段

20

66

石湾镇

永康西路

全段

25

67

石湾镇

兴业大道1

北至明月三路,南至双城峰景

20

68

石湾镇

兴业大道2

北至双城峰景,南至皇庭壹号公馆

45

69

石湾镇

振兴大道

东至梅花大道,西至明月三路

25

70

石湾镇

梅花大道

北至明月三路,南至振兴大道

30

71

园洲镇

文福路

全段

50

72

园洲镇

福园路1

北至庆丰四路,南至中心桥

45

73

园洲镇

福园路2

北至庆丰一路,南至庆丰四路

15

74

园洲镇

沙河大道

西至文昌路,东至福园路

40

75

园洲镇

刘安路

全段

30

76

园洲镇

绿化北路

西至中园路,东至福园北路

50

77

园洲镇

福园北路

全段

50

78

园洲镇

福园南路

北至福园北路,南至园洲义乌小商品批发城

50

79

园洲镇

绿化南路

全段

25

80

园洲镇

公园路

全段

50

81

园洲镇

园洲大道1

西至水电路,东至福园路

50

82

园洲镇

园洲大道2

西至博罗县园洲京柏制衣厂工会委员会,东至水电路

45

83

园洲镇

园洲大道3

西至福园路,东至从莞高速段

45

84

园洲镇

园洲大道4

西至中国石化(园洲加油站),东至博罗县园洲京柏制衣厂工会委员会

20

85

园洲镇

兴发路

全段

30

86

园洲镇

兴园一路

全段

35

87

园洲镇

兴园二路

全段

35

88

园洲镇

兴园三路

全段

40

89

园洲镇

兴园四路

全段

30

90

园洲镇

兴园五路

全段

35

91

园洲镇

水电路

全段

30

92

园洲镇

桥北路

全段

60

93

园洲镇

富民路1

北至园洲大道,南至兴园二路

50

94

园洲镇

富民路2

北至兴园二路,南至园洲旧路

75

95

园洲镇

影湖路

全段

25

96

园洲镇

南岗路

全段

25

97

园洲镇

新南一路

全段

25

98

园洲镇

顺丰路

全段

25

99

园洲镇

五丰路

全段

25

100

园洲镇

中园路

全段

25

101

园洲镇

颐园路

全段

25

102

园洲镇

轻纺路

全段

25

103

园洲镇

秀丽路1

西至晶港大酒店,东至秀丽路与中园路交界处

40

104

园洲镇

秀丽路2

西至秀丽路与中园路交界处,东至福园南路

60

105

园洲镇

秀丽路3

西至福园南路,东至上南公园

30

106

园洲镇

教育路

全段

30

107

园洲镇

富丽路

全段

25

108

园洲镇

兴华路

全段

20

109

园洲镇

服装三路

全段

40

110

园洲镇

服装二路

全段

40

111

园洲镇

服装一路

全段

40

112

园洲镇九潭社区

振兴大道

西至和安大道,东至博罗县公安局九潭派出所桦阳警务区

25

113

园洲镇九潭社区

福园路1

北至Y533,南至增提路

30

114

园洲镇九潭社区

福园路2

北至和安大道,南至Y533

20

115

园洲镇九潭社区

新风街

全段

70

116

园洲镇九潭社区

东堤街

西至增提路,东至成利路

15

117

园洲镇九潭社区

银河北路

全段

30

118

园洲镇九潭社区

银河南路

全段

30

119

园洲镇九潭社区

振兴街

全段

25

120

园洲镇九潭社区

增提路

全段

15

121

园洲镇九潭社区

兴龙街

全段

30

122

园洲镇九潭社区

兴华路

全段

20

123

园洲镇九潭社区

成利路

全段

15

124

长宁镇

324国道

全段

15

125

长宁镇

新丰路1

北至长宁中心小学,南至长宁大道

25

126

长宁镇

新丰路2

北至长罗路,南至长宁中心小学

45

127

长宁镇

长罗路1

罗浮路-罗浮大道

45

128

长宁镇

长罗路2

罗浮大道以东

20

129

长宁镇

长平路

全段

25

130

长宁镇

东新街

全段

15

131

长宁镇

长宁大道

全段

25

132

长宁镇

人民中路1

西长宁中心小学,东至罗浮大道

35

133

长宁镇

人民中路2

西至罗浮路,东至长宁中心小学

50

134

长宁镇

人民路

全段

30

135

长宁镇

罗浮路1

北至长罗路,南至人民路

15

136

长宁镇

罗浮路2

北至人民路,南至建设银行

55

137

长宁镇

罗浮路3

北至建设银行,南至长宁大道

35

138

长宁镇(原福田镇)

福兴大道

北至力天山水豪庭,南至国道

15

139

长宁镇(原福田镇)

福明路

北至祝贺礼品厂,南至国道

20

140

长宁镇(原福田镇)

福达大道

北至国道,南至长福路

15

141

长宁镇(原福田镇)

福园路

北至国道,南至尚品酒店

20

142

长宁镇(原福田镇)

福园北路1

北至河南路,南至国道

25

143

长宁镇(原福田镇)

福园北路2

北至福徐路,南至河北路

20

144

长宁镇(原福田镇)

福徐路1

东至福田文体广场,西至福园北路

30

145

长宁镇(原福田镇)

福徐路2

东至福园北路,西至福政路

20

146

长宁镇(原福田镇)

过桥新路1

北至山水华章,南至河北路

25

147

长宁镇(原福田镇)

过桥新路2

北至河南路,南至国道

70

148

长宁镇(原福田镇)

河北路

东至福园北路,西至国道

25

149

长宁镇(原福田镇)

河南路

东至福园北路,西至国道

15

150

长宁镇(原福田镇)

福政路

北至福文路,南至国道

20

151

长宁镇(原福田镇)

国道1

东至大井大道,西至柚果石油

15

152

长宁镇(原福田镇)

国道2

东至福政路,西至大井大道

20

153

长宁镇(原福田镇)

国道3

东至福达大道,西至福政路

30

154

长宁镇(原福田镇)

国道4

东至中港城,西至福达大道

15

155

罗浮山管委会

罗浮大道1

东北至博罗金阳光假日酒店,西南至惠州罗浮山佳适尚品酒店

40

156

罗浮山管委会

罗浮大道2

北至惠州罗浮山佳适尚品酒店,南至名流大道

20

157

罗浮山管委会

罗浮大道3

北至名流大道,南至324国道

50

158

罗浮山管委会

罗浮山景区内商业街

全段

300

159

龙华镇

龙华大道(南段)

金燕农贸-峰景嘉园

25

160

龙华镇

龙华大道(中段)

峰景嘉园-龙华镇人大

20

161

龙华镇

龙华大道(北段)

龙华镇人大-龙华崇恩医院

25

162

龙华镇

龙宁路

全段

20

163

龙华镇

永杰路

全段

35

164

龙华镇

华翠路

全段

20

165

龙华镇

龙腾路

全段

20

166

龙华镇

中心大街

全段

35

167

龙华镇

龙城大道

全段

15

168

龙华镇

工业大道

全段

40

169

龙溪街道

夏岗路(北段)

中国石油(顺通加油站)-集和堂大药房

20

170

龙溪街道

夏岗路(南段)

集和堂大药房-博罗农商银行(龙溪支行)

40

171

龙溪街道

大塘路

全段

35

172

龙溪街道

龙岗大道(南段)

博罗农商银行(新街分理处)-龙苏路

55

173

龙溪街道

龙岗大道(北段)

龙苏路(龙溪中心市场)-广汕路

25

174

龙溪街道

振兴路

全段

30

175

龙溪街道

人民路

全段

30

176

龙溪街道

广汕路

全段

25

177

龙溪街道

电子城路

全段

20

178

龙溪街道

上埔路

全段

30

179

龙溪街道

岗湖路

全段

40

180

龙溪街道

金昌路

全段

40

181

龙溪街道

商业街

全段

40

182

龙溪街道

龙溪大道(北段)

中石化加油站(龙润加油站)-龙苏路

25

183

龙溪街道

龙溪大道(南段)

龙苏路-大塘路

45

184

龙溪街道

龙苏路(北段)

龙溪大道-龙溪中心市场

40

185

龙溪街道

龙苏路(南段)

龙溪中心市场-明星幼儿园

20

186

龙溪街道

球岗路

全段

26

187

龙溪街道

龙桥大道北段 

中国石化(广惠加油站)-夏岗路

20

188

龙溪街道

龙桥大道(南段)

夏岗路-延长壳牌

15

189

龙溪街道

龙庭路

全段

20

190

龙溪街道

龙银路

全段

15

191

龙溪街道

龙园大道(南段)

龙庭路与龙园路交界-人民路与龙园路交界(龙溪中心幼儿园)

20

192

龙溪街道

龙园大道(北段)

龙溪中心幼儿园-龙岗大道

20

193

湖镇镇

富裕大道西

西至湖镇镇文化广场,东至长旺路

35

194

湖镇镇

富裕大道东

西至长旺路,东至合想雅苑

25

195

湖镇镇

文明中路

北至富裕大道,南至广梅公路

25

196

湖镇镇

桂花街

北至圩北街1,南至文德路

30

197

湖镇镇

圩北街1

西至中央观邸,东至文明中路

40

198

湖镇镇

圩北街2

西至文明中路,东至长旺路

75

199

湖镇镇

长旺路1

北至湖镇镇人民政府,南至富裕大道

25

200

湖镇镇

长旺路2

北至富裕大道,南至广梅公路

40

201

湖镇镇

圩南街

西至文德路,东至长旺路

40

202

湖镇镇

商业街

年景好公寓至中央观邸

35

203

湖镇镇

商业一街

西至商业街,东至桂花街

25

204

湖镇镇

商业二街

西至商业街,东至桂花街

25

205

湖镇镇

文德路

北至富裕大道,南至广梅公路

45

206

湖镇镇

广梅公路

西至年景好公寓,东至中国石化锦湖加油站

20

207

湖镇镇响水社区

建设路

南至博罗农商银行,北至荣辉烘焙坊

40

208

湖镇镇响水社区

广梅公路响水段

东至中油BP,西至响水中队

15

209

柏塘镇

下塘大道

北至447乡道(中国邮政),南至柏塘新桥(下塘桥)

30

210

柏塘镇

新圩东路

东至下塘大道,西至新圩北路

35

211

柏塘镇

河唇路

东至下塘大道,西至新圩北路

25

212

柏塘镇

新圩北路

北至447乡道,南至柏塘桥

30

213

柏塘镇

新圩南路

北至柏塘桥,南至广梅公路

25

214

柏塘镇

锦绣路

北至水岸花都,南至雍东园

45

215

柏塘镇

广梅公路

西至崇基工业园,东至柏塘粮食管理所

20

216

柏塘镇

广梅公路

西至柏塘粮食管理所,东至博罗县柏兴学校

15

217

柏塘镇

荷排路

西至柏塘新桥(下塘桥),东至广梅公路

20

218

柏塘镇

江河南路

东至柏塘桥,西至锦绣路

20

219

柏塘镇平安社区

广梅公路平安段

东至平安中学,西至桂花街路口

25

220

柏塘镇平安社区

平安市场一巷

南至广梅公路路口,北至天天宜家

40

221

横河镇

桥西路

东至横河桥,西至横河国土所

30

222

横河镇

长河大道

东至沿河西路,西至长河公路

30

223

横河镇

沿河西路

北至桥西路,南至新市场路

20

224

横河镇

新市场路

东至沿河西路,西至长河公路

30

225

横河镇

长河公路

北至桥西路,南至233县道

30

226

横河镇

桥东路

东至横河中学,西至横河桥

25

227

公庄镇

商业街1

北至三中路,南至兴庄路

30

228

公庄镇

商业街2

北至兴庄路,南至花园北路

20

229

公庄镇

花园北路

东至公庄大道,西至华远西路

15

230

公庄镇

金龙大道公庄大道)

北至三中路,南至218县道

25

231

公庄镇

三中路

东至金龙大道,西至商业街

35

232

公庄镇

中心市场内街

北至三中路,南至兴庄路

40

233

公庄镇

兴庄路

东至公庄大道,西至桔獭路

20

234

杨村镇

杨兴五路

西至杨村卫生院,东至杨新一路

15

235

杨村镇

东苑大道

东至荣尚家园,西至杨新一路

15

236

杨村镇

杨新一路

全段

20

237

杨村镇

王屋北街

北至东平路,南至杨村大道

30

238

杨村镇

杨平路

北至杨村中心幼儿园,南至金杨大道

45

239

杨村镇

金杨大道1

西至杨村大桥,东至杨村大道

50

240

杨村镇

金杨大道2

西至杨村国土所,东至杨村大桥

20

241

杨村镇

杨村大道(原205国道(中段)

西至杨平路,东至振兴五路

50

242

杨侨镇

杨侨大道1

西至振兴五路,东至杨侨镇政府

30

243

杨侨镇

杨侨大道2

西至杨侨镇政府,东至观杨公路

20

244

观音阁镇

观音大道

东至观山大桥,西至广场

20

245

观音阁镇

商业街

全段

40

246

观音阁镇

新建路

全段

30

247

石坝镇

振兴大道北

全段

30

248

石坝镇

振兴大道南

全段

20

249

石坝镇

石坝大道1

东至振兴大道,西至桥东路

15

250

石坝镇

石坝大道2

东至桥东路,西至卫生院

50

251

石坝镇

石坝大道3

东至卫生院,西至基督石坝福音堂

15

252

石坝镇

桥东南路

全段

50

253

石坝镇

石蓝路

全段

20

254

石坝镇

桥东二路

全段

20

255

石坝镇

繁荣街

全段

30

256

石坝镇

新圩北街

全段

20

257

石坝镇

新圩中心街

全段

40

258

石坝镇

新圩南街

全段

40

259

麻陂镇

麻陂大道

全段

20

260

麻陂镇

商业街

全段

30

261

麻陂镇

大马路

西至滨河东路,东至圩下塘路

35

262

泰美镇

工农路1

北至河堤路,南至邮储

40

263

泰美镇

工农路2

北至邮储,南至金龙大道

25

264

泰美镇

康乐路

全段

40

265

泰美镇

创新路

全段

20

未在上述路段范围内的其余路段临街一层商铺租金水平如下:

表二:博罗县商铺租金价格表

元/平方米·月

等级

所属街道办(镇)

租金

罗阳街道办含义和社区、小金村、石湾镇、园洲镇、龙溪街道

18

长宁镇、罗浮山管委会

15

杨村镇、龙华镇、湖镇镇、石坝镇、公庄镇、麻陂镇、观音阁镇、杨侨镇、柏塘镇、泰美镇、横河镇

12

(二)临街二层商铺租金

二层商铺租金统一以临街一层商铺租金的50%确定。

二、办公类房屋租金

表三:博罗县办公分区片租金表

元/平方米·月

等级

所属街道办(镇)

租金

罗阳街道办(含义和社区、小金村)、石湾镇、园洲镇、龙溪街道

12

长宁镇、罗浮山管委会

10

龙华镇、湖镇镇、石坝镇、公庄镇、麻陂镇、观音阁镇、杨村镇、杨侨镇、柏塘镇、泰美镇、横河镇

8

 

三、住宅类房屋租金

表四:博罗县住宅分区片租金表

元/平方米·月

序号

所属乡镇(街道、区)

租金

电梯商品房

楼梯商品房

1

罗阳街道(含义和社区、小金村)

20

10

2

石湾镇

20

10

3

园洲镇

20

10

4

龙溪街道

18

10

5

长宁镇

18

9

6

罗浮山管委会

18

9

7

湖镇镇

18

9

8

龙华镇

15

7

9

杨村镇

15

7

10

杨侨镇

15

7

11

公庄镇

15

7

12

柏塘镇

15

7

13

泰美镇

15

7

14

麻陂镇

15

6

15

石坝镇

15

6

16

观音阁镇

15

6

17

横河镇

15

6

四、工业类房屋租金

表五:博罗县工业仓储厂房、仓库等租金表

元/平方米·月

等级

所属乡镇(街道、区)

范围

租金

罗阳街道含义和社区、小金村)、石湾镇、园洲镇、龙溪街道

临主干道

14

临近次干道

12

临支路或者不临路

10

长宁镇、罗浮山管委会

临主干道

12

临近次干道

10

临支路或者不临路

8

龙华镇、湖镇镇、杨村镇、杨侨镇、公庄镇、泰美镇、柏塘镇

临主干道

10

临近次干道

8

临支路或者不临路

6

石坝镇、观音阁镇、横河镇、麻陂镇

临主干道

8

临近次干道

6

临支路或者不临路

4

说明:

主干道:是指联系城镇主要工矿企业、交通枢纽和全市性公共活动场所的道路,是城镇主要客货运输线,道路红线宽度≥40米,车道宽度14米以上,车道数大于等于4个。

次干道:是指联系城镇主干道之间的道路,道路红线宽度15-40米,车道宽度11-14米,车道数大于等于2个。


附件6

 

博罗县一次性签约补助标准

区片序号

区片范围

一次性签约补助

(元/平方米)

区片1

罗阳街道、龙溪街道、石湾镇、园洲镇、梅花林场、汤泉林场、长宁镇、龙华镇、罗浮山管委会、罗浮山林场

900

区片2

湖镇镇、杨村镇、杨侨镇、柏塘镇、泰美镇、平安林场、象头山林场

730

区片3

横河镇、公庄镇、石坝镇、麻陂镇、观音阁镇、水东陂林场、鸡笼山林场

640

 

来源:博罗县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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