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岩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2026-05-28北京土地征收补偿专业律师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黄岩分局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征收部门”);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区政府指定单位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
第四条 实施单位拟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送相关部门审核,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街道)和村范围内予以公告。
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应包括:征收范围、补偿安置对象和条件、不予补偿安置情形、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套式住宅安置用房(以下简称安置房)和宅基地安排、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期限、搬迁期限等事项。
实施单位应及时向被征收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10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
实施单位提供不少于三家具有相应资质的价格评估机构,作为被征收人协商、投票、摇号等方式选定或确定评估机构的候选名单。投票确定的应当获得被征收人的过半数选票;未达过半数选票的,采取摇号或抽签方式确定。
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可以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公证费用列入房屋征收补偿成本。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确定后,实施单位作为委托人与评估机构签订委托合同。
评估机构以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为评估时点,根据房屋结构、成新等独立、客观、公正地对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安置房进行评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六条 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应当根据评估结果和本办法以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载明补偿标准和金额及其支付期限、安置方式、安置房(或宅基地)地点和面积、安置房(或宅基地)交付期限、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奖励标准、违约责任、生效条件等条款。
第七条 集体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并公告后,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即生效。
第八条 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九条 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实行宅基地安置、安置房安置和市场化安置。
第十条 宅基地安置标准为1-3人户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4-7人户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8人及以上户面积不超过125平方米。
按户有效人口数计算宅基地安置面积的,剩余宅基地面积未达到30平方米的不安置宅基地;30平方米以上少于80平方米的,安置50平方米以下的宅基地;80平方米以上的,安置100平方米以下的宅基地;宅基地审批时,不得突破户最高限额标准。
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积计算宅基地安置面积的,有效人口1-3人户合法建筑占地面积达到80平方米以上的,安置100平方米以下的宅基地;有效人口4人以上户合法建筑占地面积达到125平方米以上的,安置125平方米以下的宅基地。
第十一条 宅基地安置地点原则上为被征收人所在村的村庄规划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配套。
第十二条 安置的宅基地面积超过或不足被征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的,按规划小区建筑占地面积综合成本价(含规划小区土地征用费、报批税费、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结算差价。综合成本价为按规划小区总间数分摊结算后的均价,实施单位在签约前予以公示。
选择安置房安置的,其被征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与安置房占地面积综合成本价互不结算差价。
第十三条 安置房人均安置建筑面积限额为60平方米,被征收人可在户限额指标的115%以内选择。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特惠价结算;安置房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但未超过人均60平方米限额的,按成本优惠价结算;安置房面积超过人均60平方米,但在该户限额指标的115%以内的,按市场优惠价结算(其中因套型不可分割造成每户5平方米以内的按成本优惠价结算);因被征收人选择套型或安置房设计等原因,造成安置房实际面积超过户限额指标115%以上的部分面积,按市场评估价结算。
安置房套型为A型50-70平方米、B型70-90平方米、C型90-110平方米、D型110-130平方米、E型130-144平方米,实施单位应当在开始动迁时公布安置地点,被征收人在签订安置协议时应根据实施单位提供的安置房或安置计划确定安置套型、套数和安置地点;户安置房超过一套的,采用各套型面积数的中间值(60、80、100、120、137)计算总安置套数,安置房总面积最高不得大于本条规定15平方米。实施单位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征收安置。
本条所指的价格均为平均价,楼层价格根据层次、朝向等因素进行调节,在安置房分房前公布。安置房评估时点与被征收房屋评估时点一致,实施单位应及时向被征收人公布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格。
第十四条 他处已有立地式住宅的被征收人安置套式住宅需符合户宅基地限额剩余面积20平方米以上或安置建筑面积达到可选择规划套型值或以上面积的条件。安置房建筑面积=人均安置建筑面积60平方米×115%×户有效人口数×(1-现有房屋宅基地面积/户宅基地限额面积)。
他处已有套式住宅(指安置或套式联建取得的)的被征收人安置宅基地,可安置宅基地面积=户宅基地安置标准面积×(1-他处已有套式住宅建筑面积/户套式住宅限额面积),可安置宅基地面积未达到30平方米的不实行宅基地安置方式。
第十五条 市场化安置按黄岩区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拆除集体土地上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被征收人必须持有本户合法登记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书或本户合法的宅基地批准文件。
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或合法建筑占地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可参照同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均未达到的,一律按评估价补偿。
第十七条 能够提供事实依据,通过司法文书确认等方式取得的他户集体土地上合法房屋,并且自取得以来一直管业至今的,在征收时原则上实行安置房安置,只能按批准的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对照安置房套型中间值面积上靠20平方米(不含20平方米)以内进行选择安置;无法实行安置房安置的,实行市场化安置。取得户按相关规定补缴被征收房屋有关税费。
第十八条 户有效人口为具备征收村户籍和征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本家庭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农业农村局登记备案的名册为准(不符合或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除外)。没有登记备案名册的,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等法律法规依法确认。
第十九条 建筑面积和土地面积计算办法
征地房屋的权属、建筑面积和用途,以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证记载的内容确定。
经认定视为合法建筑应当给予补偿,经认定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重置价结合批准期限的剩余年限给予适当补偿。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前组织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和处理,具体认定工作按照《黄岩区征收集体土地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办理。
被征收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建筑面积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丈量计算。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建;违反规定抢建的,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第二十条 下列他处房屋(立地房按建筑物垂直投影计算占地面积)计入被征收人限额面积:
(一)因继承、赠与、析产等取得的房屋;
(二)批建的立地式、联建套式的房屋;
(三)合户报批未析产依法分享的房屋份额;
(四)房屋拆迁、征收安置的套式住宅(含市场化安置面积和放弃安置的份额)、立地房,货币征购的房屋(按原房屋的建筑或占地面积计算);
(五)向他人购入并已取得产权证的房屋;
(六)出卖(含法院拍卖)、赠与他人的房屋和宅基地:
1.1982年2月13日至1986年12月31日期间出卖(含法院拍卖)、赠与他人的房屋或宅基地,且出卖人、赠与人(含夫妻任一方)仍健在;
2.1987年1月1日后出卖(含法院拍卖)、赠与他人的房屋和宅基地。
出卖(含法院拍卖)、赠与人选择宅基地安置的,出卖(含法院拍卖)、赠与(不含本村村民间限额内买卖、赠与)的房屋和宅基地,按出卖(含法院拍卖)、赠与房屋占地面积扣减。出卖(含法院拍卖)、赠与人选择套式安置的,可按出卖(含法院拍卖)、赠与建筑面积扣减。
(七)计入被征收人限额面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分析给城镇居民子女,且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已办理手续过户给子女的,建筑或占地面积最高不得超过当时家庭人口或报批时人口的平均数,超过部分应在其他共有人中扣除。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房屋依据集体土地上房屋重置补偿标准并结合房屋成新率标准评估补偿。征收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同等结构、相同用途房屋补偿标准,并结合批准剩余可使用年限予以补偿。
第二十三条 拆除违法建筑、集体土地上应拆未拆房屋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 考虑到临街(巷)底层店面的商业因素,征收临街(巷)被征收人住宅改为商业的房屋,被征收人(或被征收房屋的承租人)持有工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至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连续营业24个月以上,且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地点与被征收房屋坐落位置相同的,实施单位可给予每户一次性经济补偿,具体以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为准。
第二十五条 征收工业企业用房,参照黄岩区国有土地上工业用途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 征收集体土地上的学校、敬老院、幼儿园、村委会等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原则上按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确需产权调换的,按评估价格结算差价。
第二十七条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可选择参照同项目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标准补偿,其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按照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参照同类区块房地产市场价,并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用途、结构、面积、成新、层次、朝向、装修等因素,按同项目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第二十八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的世居农户家庭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且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可选择参照本办法规定补偿。
第二十九条 被征收人必须将被征收房屋完整地移交给实施单位,不得拆除门窗、楼板、玻璃等构件和损坏房屋结构,违者在相应的补偿款中扣除。
第三十条 搬迁费补偿标准
(一)征收住宅和非住宅房屋(工业用房除外),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搬迁费按两次计发;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市场化安置、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搬迁费按一次计发。
(二)征收工业用房,参照黄岩区国有土地上工业用途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一条 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
(一)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
1.安置宅基的,被征收人搬迁腾房后,实施单位一次性向被征收人支付10个月的临时安置过渡费。宅基交付10个月后被征收人仍未搬迁腾房的,实施单位不支付临时安置过渡费。
2.安置房为多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为24个月;安置房为小高层及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为36个月。实施单位超过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房,自逾期之月起加倍支付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自搬迁腾房之日计算至安置房交付后6个月止。
3.市场安置的,按照黄岩区市场化安置相关文件执行。
(二)征收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其他安置方式的,按实际过渡时间支付临时安置费。
第三十二条 按时签约和搬迁腾房奖励
具体分段时间及奖励标准以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为准。
第三十三条 集体土地上房屋重置补偿标准、房屋成新率、住宅房屋结构等级评定标准、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物征收补偿标准、安置房的结算价格(优惠价、成本优惠价及市场优惠价)、搬迁费补偿标准和临时安置过渡费标准按黄岩区公布的另行规定标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黄岩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黄政办发〔2016〕101号)同时废止。
来源: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