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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水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2026-01-29北京土地征收补偿专业律师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社会保障体系,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依据《陕西省人社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养老保险的意见》(陕人社发〔2011〕149号)和《陕西省人社厅、发改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我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6〕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因城镇化进程和经济建设发展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实施统一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以户为单位)不足0.3亩,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16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下列人员不在保障范围:

  1.不属于本村户籍的;

  2.服刑期间的。

  第二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由县政府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就业创业相关工作和社会保障方案的拟定、审核上报工作,督促检查保障实施的落实,县居保中心具体负责社会保障待遇的落实;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的征缴及提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的征地数据、资料,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落实作为是否批准供地的必要依据;县财政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的划拨、管理、监督,协调落实由政府承担部分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补助资金;各镇(街道)会同自然资源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身份审核认定。

  第三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行发放社保补贴的形式予以落实。对年满60周岁以上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每人每月发放100元社保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可适时调整。

  上述人员年龄计算办法:

  1.本办法实行之日前已被征地且符合保障范围的农民按本办法实施之日计算年龄;

  2.本办法实行之日后新被征地且符合保障范围的农民按自然资源部门批准土地征收并完成征地供地当月为准。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以户为单位统计。具体保障人员的确定,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经镇(街道)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自然资源局按程序审定后交人社局备案。

  第五条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中每年安排足够的资金用于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被征地农民优先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等就业创业政策。

  第六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按照渭南市人社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关于转发省人社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养老保险的意见>的通知》(渭人社发〔2012〕232号)和渭南市人社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渭南市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渭人社发〔2019〕79号)规定的办法筹集资金。

  第七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由人社局(居保中心)负责发放,人社局(居保中心)根据镇(街道)、自然资源局最终审核认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人员名单,如实向财政局申请保障资金,财政局及时予以拨付。

  第八条人社局(居保中心)要建立健全发放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贴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内部审核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人社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十条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好上报认定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多报、漏报保障人员。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格认定存在争议的,由各镇(街道)会同自然资源局核实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8月1日,《白水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意见》(白政办发〔2008〕116号)《白水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贴发放办法(试行)》(白政办发〔2009〕195号)同时废止。

  来源:白水县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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