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山县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2025-12-02北京土地征收补偿专业律师
英政办发〔2025〕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英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英山县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11月7日
英山县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英山县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土地征收工作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英山县行政区域内因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需要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的房屋(包括附着物、林木、青苗等,下同),并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和安置的,适用本办法。大中型水利、交通及能源类等工程建设项目征收土地和房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应当遵循决策科学民主、程序正当合法、补偿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是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主体,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征收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为实施单位,各项目建设单位应全力配合。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涉及县城及乡镇建成区的房屋,可以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委托,由县住建部门协助起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指导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县纪委监委机关,县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城管执法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信访局,县国投集团有限公司,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相关单位,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和职能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协同联动,共同做好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五条 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的房屋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县人民政府应当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等。自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征收部门应函告相关单位暂停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实施抢栽、抢建行为,对违反规定的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第六条 土地征收部门应对被征收土地及地上房屋进行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2号)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英山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英政发〔2015〕29号)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保障范围。
第七条 土地征收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政策拟定土地、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依法在被征收土地、房屋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告,征求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修改。
土地、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
第八条 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补偿安置方案规定期限内,按权属证明材料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前期调查结果为准。
第九条 自征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的,一律不予补偿: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用途或土地用途;
(三)房屋分割、转让、租赁、抵押手续;
(四)迁入户口或者分户(因婚姻、出生、大中专毕业、军人退伍、刑满释放等原因迁入户口的除外);
(五)以被征收房屋为住所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
(六)实施房屋装修装饰、设置广告等其他旨在增加补偿利益的不当行为;
(七)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苗木;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它不予补偿的情形。
第十条 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按照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就补偿、安置等事项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一条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具体情况及保障其合法权益的措施。对个别难以达成协议的,可在申报土地征收后继续推进协议签订工作。
第三章 征收评估
第十二条 征收部门应提供不少于三家有三级以上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供被征收人代表选择确定;也可采取公开抽签、摇号、举手表决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并对结果进行公证。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征收部门会同住建部门加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房屋及附着物补偿价格评估时点为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评估程序和技术规范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评估机构应当出具评估报告。在房屋及附着物评估过程中,被征收人不配合、不提供相关资料的,评估机构应当根据相关部门的调查登记材料和影像资料进行评估,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评估结果应在被征收房屋及附着物所在地显著位置公示10日。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书面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复核结果并送达。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被征收人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书面向黄冈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专家重新鉴定。
第四章 征收补偿安置
第十六条 征收集体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房屋、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征收补偿款应足额到位、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集体土地:严格按《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文件执行(具体标准见附件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有调整的,从其规定;
(二)临时用地:按“青苗补偿费标准×(使用年限+1年)+首年地面附着物补偿”的计算公式执行;
(三)其他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2。
第十八条 征收集体土地房屋采取完全货币补偿、宅基地安置、房票安置三种方式给予公平、合理补偿。
宅基地依法按照“一户一宅”进行安置,被征收人承担建设费用。
房票安置是对有购房需求的被征收人,在发放完全货币补偿的基础上,额外给予一定额度购房补助的安置形式。房票仅作为被征收人与各房产销售企业的结算凭证,不得作为有价票据予以流通、交易。房票实行实名制管理,仅限被征收人在全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房时使用。被征收人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购买商品房,可按规定享受购房补助;若不购买,则视为自动放弃该补助权益。
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提供现房、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期房及对应价格信息,经县住建部门审核后公示,供被征收人自主选择。
第十九条 集体土地住宅类房屋补偿
(一)被征收人房屋符合“一户一宅”情形的补偿
1.选择完全货币补偿:主体房屋占地面积小于140㎡的,按200元/㎡予以补偿;超过140㎡的,140㎡以内部分按200元/㎡予以补偿,超出部分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补偿。主体房屋总层数为一层(含平房)的,补偿面积按实测主体建筑面积1:1.3比例计算;主体房屋总层数为二层及以上(含二层)的,按1:1比例计算。房屋主体建筑、装修补偿及其他附属物(构筑物)、附属设施补偿,按评估价结算,最终补偿总价款按房、地合计计算。
2.选择宅基地安置:原宅基地140㎡以内部分不予补偿,超出部分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房屋补偿标准与完全货币补偿方式一致。
3.选择房票安置:房、地一体补偿标准与完全货币补偿计算方式相同。被征收人持房票购买户型面积不低于85㎡的新建商品房,可享受一定额度购房补贴。
4.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须在房票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商品房选购;逾期未选购的,视同放弃房票安置,按完全货币补偿政策执行。
(二)被征收人属于“一户多宅”情形的补偿
1.有合法手续的“一户多宅”,主体房屋为一层的,补偿面积按实测1:1.3比例计算,主体房屋总层数为二层及以上(含二层)的,按1:1比例计算。无合法手续的,主体房屋补偿面积一律按实测主体建筑面积1:1比例结算。
2.有合法手续是指已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或持有规划、土地、房产三类证件中的任意一种,手续不齐全的,由属地乡镇负责初步审核,再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依据各自职能职责进行复审,最终确定是否属于“有合法手续”的范畴。
(三)批而未建的宅基地,按200元/㎡的标准予以补偿。
第二十条 集体土地非住宅类房屋补偿
(一)集体企业及已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民营企业,其名下的办公用房、仓库、车间、厂区内集体宿舍、临时性用房、工棚等房屋被征收的,统一按评估价实行完全货币补偿。
(二)征收生产、经营性等非住宅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的,予以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需满足以下条件:被征收房屋已取得房屋权属证明,或认定为合法建筑,且房屋用途为生产、经营性等非住宅类型;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备纳税凭证。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可按不高于被征收非住宅房屋评估价5%的标准协商确定;若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则按评估价实行完全货币补偿。
第二十一条 地上附属物(构筑物)、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等补偿(见附件2、附件3)
(一)合法住宅坡屋顶(专指坡屋顶部分)补偿计算标准:坡屋顶檐口高≥2.2m的,面积按屋顶平面面积全额计量(按一层核算),计价标准参照房屋主体结构类型单价执行;坡屋顶檐口高<2.2m的,面积按屋顶平面面积的50%计量(按半层核算),计价标准同样参照房屋主体结构类型单价执行。
(二)主体房屋以外的附属设施及建筑,包括附属厨房、车库及猪栏、牛栏、羊圈、羽禽棚舍、室外厕所、仓储柴房等建筑物与构筑物,均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三)水井、屋前屋后水泥路面、围墙等附属设施,统一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人未经合法审批自行改变房屋用途,将其作为经营性用房(重点指用于商业经营的一楼门面)使用的,该房屋征收补偿仍按住宅房屋标准执行。若该经营性用房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区域,可结合实际经营状况、经营年限及纳税情况等,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三条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面积为依据。若房屋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则以专业测绘机构现场实测的建筑面积为准。
第五章 认定与处理
第二十四条 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对象认定程序
(一)申请环节。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指导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备齐相关申请材料,具体包括权利人身份证件、拟申请认定的宅基地四至范围图、房屋实地拍摄照片、对应情形的分类书面说明及书面申请材料。材料准备完毕后提交至所在村委会,村委会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开展逐项核实,经核查情况属实的,出具正式书面核实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属地乡镇人民政府。
(二)审核环节。组建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与村委会工作人员共同构成的宅基地专项认定小组,由该小组对被征收房屋权利人提交的全套材料开展集中审核。审核确认材料真实有效且完全符合认定相关条件的,由认定小组全体成员联名签署书面审核意见,存档备查。
(三)公示环节。经审核通过的权利人名单及对应的宅基地详细信息,需在村内公示栏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若村民或其他相关权利人对未通过审核的材料存有疑问,或对公示内容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复核申请。
(四)认定环节。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异议的,相关名单及宅基地信息经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最终审定通过后,作为本次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核心依据。
(五)监督环节。由各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组建专项监督小组,对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对象认定的全流程、各环节进行监督,确保认定工作规范、公正。
第二十五条 住宅房屋征收中的计户分户认定,以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为基准时间节点;认定工作需严格依据该基准日当日的户籍登记实际情况执行,确保计户分户结果与户籍登记信息真实、一致。
第二十六条 征收部门完成征地前期全部准备工作后,需结合征地前期征询意见、组织听证、开展调查登记等环节的实际情况,规范编制“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县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将“一书四方案”及相关材料报送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七条 土地征收申请依法获得批准后,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并组织开展后续征收实施工作。对于在征收前期工作中未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负责实施征收的人民政府应当与该部分被征收人进一步开展协商;若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作出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保障征收工作依法有序推进。
第二十八条 其他规定:
(一)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据本办法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后,被征收房屋对应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地经营权证》,由相关部门同步予以收回注销;涉及证书内容部分核减的,按核减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二)被征收人须自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完成被征收房屋的搬迁腾空工作;搬迁腾空经验收合格后7日内,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征收部门一次性付清全部补偿款项。
(三)被征收房屋原则上由征收单位统一组织拆除;若被征收人提出自行拆除申请,需先与征收单位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书,明确安全责任划分,再由乡镇人民政府指派工作人员到拆除现场进行全程监管,经确认符合拆除条件后,方可实施自行拆除作业。
第六章 搬迁和临时安置费补偿
第二十九条 县房屋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按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以10元/㎡的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一次性搬迁补偿费。
第三十条 若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期用房,县房屋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按6000元/户的标准,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过渡期间临时安置补偿费。
第七章 争议处理
第三十一条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生效后,若协议一方当事人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征收已依法设立抵押权的房屋时,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就抵押权实现方式协商达成一致,可选择重新设定担保物权,或签订债务清偿协议以解除抵押权。若抵押人与抵押权人未能重新设定有效担保,且无法达成债务清偿协议,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房屋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并将补偿款项交由公证机构办理提存公证,待抵押权争议解决后再依法处置提存款项。
第三十三条 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若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未能协商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或因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身份不明确导致无法签订协议的,由征收部门向县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报请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一)暂时无法核查确定被征收房屋产权合法所有人的;
(二)被征收房屋产权归属存在实质性争议,或已进入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司法程序且尚未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
若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征收部门应按规定发布查找公告(公告期限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征收工作规范要求);公告期满仍无法联系所有权人,导致无法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参照本办法“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征收部门向县人民政府报请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时,应当提交以下完整、规范的材料:
(一)正式的报请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申请书(需载明报请理由、事实依据及具体请求);
(二)被征收土地的权属证明、位置范围及被征收房屋的坐落、结构、面积等基本情况材料;
(三)经法定程序出具的被征收房屋评估报告及评估相关说明材料;
(四)针对被征收土地、房屋制定的具体征收补偿方案(需明确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途径等核心内容);
(五)与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相关的其他佐证材料(包括协商记录、调查核实材料等)。
第三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收到征收部门报请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及时决定是否受理。对审查后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出具书面受理通知,送达被征收人。县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补偿决定作出后,应当于7日内在该土地、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显著位置进行公告。
第三十七条 征收补偿决定应当包含以下具体内容:
(一)征收部门、被征收人的基本情况;
(二)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房屋征收补偿存在的争议事实;
(三)县人民政府对争议事实的调查认定结果、作出补偿决定的具体理由,以及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四)针对被征收人的具体补偿方案;
(五)被征收人完成房屋搬迁腾空的具体期限;
(六)被征收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期限。
第三十八条 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时,被征收人已明确选择征收补偿方式的,应当按照其选择的征收补偿方式作出补偿决定。
第三十九条 征收补偿决定应当直接送达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采取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载明原因和送达经过。
第四十条 被征收人拒绝领取货币补偿款的,征收部门应当将货币补偿资金以专户存储的方式予以保管或者向公证机构申请提存公证。
第四十一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且未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县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诉讼过程中,对不及时搬迁可能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损失,县人民政府可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
第四十二条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之前,应当先向被征收人作出书面催告,督促其履行搬迁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征收人履行搬迁义务的具体期限;
(二)被征收人履行搬迁义务的方式;
(三)被征收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被征收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县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催告内容或后续处理方案。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执纪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供电、供气、供水、通信、市政等相关单位工作人员,若存在不配合房屋征收工作情形的,由其所属主管单位责令限期改正;若因其不配合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四十五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房地产估价师,若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存在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相关行为及主体将记入信用档案,且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5年内,不得进入本县房地产评估市场。若该行为情节严重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房地产测绘机构或测绘从业人员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测绘报告的,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进入本县房地产测绘市场。情节严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违反治安管理相关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省人民政府调整全省征地片区综合地价后,征地补偿费按新标准执行。本办法施行前已发布土地征收决定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决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附件:1.英山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区域范围划定表
2.英山县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建(构)筑物、附着物、青苗及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3.英山县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装饰装修补偿价格参
考标准
附件1
英山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区域范围划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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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片级别 |
征地片区综合地价(元/亩) |
区域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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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45400 |
温泉镇:北汤河村、西汤河村、九垄口村、白石坳村、坡儿垴村、小米畈村、蔬菜村、莲花村、国营长冲茶场、南冲畈村、甘塘坳村、马堑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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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山镇:板桥村、张家畈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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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42700 |
石头咀镇:石镇居民委员会、老屋湾村、凉亭村、冯家畈村、徐家套村、程璋河村、饼子铺村、周家畈村、古城村、武显庙村、张家咀村、毛家坳村、付家山村、国营吴家山林场、水口村、窑湾村、田家畈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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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盘地镇:草盘居民委员会、茶场村、伍桂墩村、牛轭岭村、大坳沟村、槐树坪村、国营桃花冲林场、小河口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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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家河乡:陶家河村、严家坳村、詹家河村、杨家河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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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家铺镇:金家冲村、龙潭河村、龙珠村、福堂畈村、象鼻咀村、杨家河村、乐家冲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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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家店镇:五一村、跃进村、老鹳冲村、阮基冲村、过路滩村、上沟村、曹家店村、伍家冲村、黄栗树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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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家坊乡:王家畈村、新铺村、孔家坊村、四顾墩村、狮子坳村、竹坳亭村、新屋咀村、八仙畈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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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柳湾镇:三门河村、胡家墩村、芭茅街村、东夹铺村、桥头边村、黄泥畈村、丝茅岭村、北流水村、施家湖村、水口桥村、河南畈村、宋家榜村、锣响坳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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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山镇:黄泥岗村、白铺村、河口村、东汤河村、鸭掌树村、叶家坊村、屏峰村、邵河村、河东村、凉亭坳村、乌云山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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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泉镇:梅岩村、柳林河村、斗米畈村、蛇龙尖村、百丈河村、茅草坳村、将军山村、花园村、山溪坳村、金家桥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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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家咀乡:方家咀村、望天畈村、大畈河村、伯仲桥村、锣塘坳村、鸡鸣河村、向垅塆村、熊家冲村、千斤坪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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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河镇:窑坳村、更新村、关口村、黑石寨村、王家道村、二分湾村、瓦寺前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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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39000 |
石头咀镇:(除Ⅱ级区片以外的村); |
|
草盘地镇:(除Ⅱ级区片以外的村); |
||
|
陶家河乡:(除Ⅱ级区片以外的村); |
||
|
金家铺镇:(除Ⅱ级区片以外的村); |
||
|
雷家店镇:(除Ⅱ级区片以外的村); |
||
|
孔家坊乡:(除Ⅱ级区片以外的村); |
||
|
杨柳湾镇:(除Ⅱ级区片以外的村); |
||
|
红 山 镇:(除Ⅰ级、Ⅱ级区片以外的村); |
||
|
温 泉 镇:(除Ⅰ级、Ⅱ级区片以外的村); |
||
|
方家咀乡:(除Ⅱ级区片以外的村); |
||
|
南 河 镇:(除Ⅱ级区片以外的村)。 |
备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是确定征收农用地补偿标准的重要依据,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不包括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其中,土地补偿费支付给享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不能调整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必须将不低于70%的土地补偿费分配给被征地农民。
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附件2
英山县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建(构)筑物、附着物、
青苗及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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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名称/类型/结构/特征/规格 |
单位 |
单价(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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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构)筑物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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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住宅 房屋 |
房屋主体 |
框架屋 |
㎡ |
1350 |
1.主体房屋总层数为一层的(含平房),补偿面积按实测房屋主体建筑面积1:1.3的比例计算。 |
|
2 |
砖砼屋 |
㎡ |
1200 |
|||
|
3 |
砖木屋 |
㎡ |
1000 |
|||
|
4 |
土木结构平房 |
㎡ |
725 |
|||
|
5 |
坡屋顶 |
檐口高≥2.2米 |
㎡ |
参上 |
专指坡屋顶部分。面积按屋顶平面面积计量(算一层),以房屋主体结构类型单价为计价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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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檐口高<2.2米 |
㎡ |
参上 |
专指坡屋顶部分。面积按屋顶平面面积的一半计量(算半层),以房屋主体结构类型单价为计价标准。 |
||
|
7 |
简易建(构)筑物 |
简易屋 |
一类 |
㎡ |
800 |
毛石或钢筋砼基础,或部分构柱、地梁、围梁和过梁承重水泥现浇顶,水泥砂浆面层、塑钢、铝合金门窗,水电配套。 |
|
8 |
二类 |
㎡ |
500 |
砖墙承重、预制板或瓦屋顶、水泥砂浆面层,铝合金门窗,水电配套。 |
||
|
9 |
三类 |
㎡ |
370 |
砖(土)木结构的非住宅简易房,有瓦屋顶。 |
||
|
10 |
厕所 |
土木结构厕所 |
㎡ |
120 |
|
|
|
11 |
砖木结构厕所 |
㎡ |
150 |
在“厕所革命”中已补偿征迁户的除外 |
||
|
12 |
房屋附着设施 |
照明电拆除 |
|
户 |
300 |
|
|
13 |
电表(两相) |
|
户 |
300 |
|
|
|
14 |
电表(三相) |
|
户 |
600 |
|
|
|
15 |
水表 |
|
户 |
400 |
|
|
|
16 |
家用生活水管 |
|
户 |
300 |
|
|
|
17 |
天然气开户(住宅) |
|
户 |
2610 |
|
|
|
18 |
燃气拆除 |
|
项 |
300 |
|
|
|
19 |
电话拆除 |
|
项 |
300 |
|
|
|
20 |
有线电视拆除 |
|
项 |
300 |
|
|
|
21 |
宽带拆除 |
|
项 |
100 |
|
|
|
22 |
空调拆装 |
|
台 |
500 |
|
|
|
23 |
太阳能拆装 |
|
台 |
1300 |
|
|
|
24 |
燃气热水器 |
|
台 |
200 |
|
|
|
25 |
抽油烟机 |
|
台 |
200 |
|
|
|
26 |
土灶拆除 |
|
口 |
1000 |
|
|
|
27 |
大理石台面 |
|
米 |
500 |
含水龙头、盆 |
|
|
28 |
瓷砖台面 |
|
米 |
280 |
含水龙头、盆 |
|
|
29 |
房屋排水沟 |
混凝土u型槽 |
米 |
50 |
|
|
|
30 |
砖砌 |
米 |
110 |
|
||
|
31 |
水泥砂浆 台阶 |
|
㎡ |
65 |
|
|
|
32 |
地上附着物 |
猪圈、牛栏 |
|
㎡ |
120 |
不含围墙部分 |
|
33 |
围墙 |
砖石结构围墙 |
m |
100 |
指房屋周围的院墙和猪圈除有顶部分以外的围圈 |
|
|
34 |
土砖结构围墙 |
m |
50 |
指房屋周围的院墙和猪圈除有顶部分以外的围圈 |
||
|
35 |
铝合金栏杆 |
|
m |
280 |
|
|
|
36 |
铁栏杆 |
|
m |
200 |
|
|
|
37 |
不锈钢栏杆 |
|
m |
150 |
|
|
|
38 |
铝合金院门或卷叶门 |
|
处或盒 |
2600 |
|
|
|
39 |
沼气池 |
|
处 |
2600 |
|
|
|
40 |
水井 |
简井 |
口 |
700 |
|
|
|
41 |
砌石井 |
口 |
2000 |
口径60cm,井深4m |
||
|
42 |
坟墓墓碑 |
|
座 |
800 |
|
|
|
43 |
坟墓迁移 |
迁往集体公墓的 |
座 |
2500 |
|
|
|
44 |
自行迁移处置的 |
座 |
3000 |
|
||
|
45 |
地坪 |
|
㎡ |
120 |
|
|
|
46 |
挡土墙 |
干砌石岸 |
m? |
175 |
|
|
|
47 |
浆砌石岸 |
m? |
240 |
|
||
|
48 |
大棚 |
|
㎡ |
10 |
|
|
|
49 |
鱼池 |
|
亩 |
2500 |
鱼塘面积为水面,补偿费含鱼损、干塘等费用 |
|
|
二、苗木类 |
||||||
|
50 |
果树 |
苗期 |
株 |
20 |
居民房前屋后散生果树包括:桃、李、梨、苹果板栗、枣、柿、橘、枇杷杏、山楂等。 |
|
|
51 |
初果期 |
株 |
50 |
|||
|
52 |
盛果期胸径≤15cm |
株 |
100 |
|||
|
53 |
盛果期胸径>15cm |
株 |
300 |
|||
|
54 |
景观树(乔木) |
胸径≤5cm |
株 |
30 |
居民房前屋后散生种植景观树,包括:紫薇、香樟、广玉兰、女贞、栾树、桂花、雪松、棕榈、对节白蜡、红叶李等。 |
|
|
55 |
5cm<胸径≤10cm |
株 |
80 |
|||
|
56 |
10cm<胸径≤15cm |
株 |
150 |
|||
|
57 |
胸径>15cm |
株 |
250 |
|||
|
58 |
景观树(灌木) |
蓬径<30cm |
株 |
10 |
居民房前屋后散生种植景观灌木。 |
|
|
59 |
30cm<蓬径<50cm |
株 |
30 |
|||
|
60 |
50cm<蓬径<80cm |
株 |
40 |
|||
|
61 |
蓬径>80cm |
株 |
50 |
|||
|
62 |
苗圃 |
造林苗 |
亩 |
5000 |
每亩5000棵以内按照标准价格,超过5000棵部分按1元每棵。 |
|
|
63 |
绿化苗 |
亩 |
12500 |
|||
|
三、青苗类 |
||||||
|
64 |
青苗补偿 |
I级区域 |
一般耕地 |
亩 |
2250 |
|
|
65 |
菜园/茶园 |
亩 |
2480 |
|||
|
66 |
Ⅱ级区域 |
一般耕地 |
亩 |
2060 |
|
|
|
67 |
菜园/茶园 |
亩 |
2270 |
|||
|
68 |
Ⅲ级区域 |
一般耕地 |
亩 |
1900 |
|
|
|
69 |
菜园/茶园 |
亩 |
2090 |
|||
附件3
英山县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装饰装修补偿价格
参考标准
|
序号 |
装修等级 |
单位 |
单价(元) |
备 注 |
|
1 |
一类 |
㎡ |
350 |
室内仿瓷或乳胶漆墙面、造型吊顶、地板砖或木地板、壁柜、不锈钢扶手、包门、厨卫配套齐全,水电暗线布置等。 |
|
2 |
二类 |
㎡ |
250 |
室内仿瓷或乳胶漆墙面、地板砖、壁柜、包门、普通吊顶,厨卫配套齐全,水电暗线布置等。 |
|
3 |
三类 |
㎡ |
150 |
室内仿瓷墙面,瓷砖或水磨石地面、油漆墙裙、水电明线布置等。 |
|
4 |
四类 |
㎡ |
50 |
墙面未刮白,室内水泥地坪,厨卫简单,水电明线。 |
来源:英山县人民政府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