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土地征收补偿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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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福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2025-09-08北京土地征收补偿专业律师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及吉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和评估技术细则等三个配套文件的通知》(吉府发〔2017〕1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本县行政区域内单位或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县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房地产管理局是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县范围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第五条 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管理办公室为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单位,受县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具体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管理工作。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管理办公室不以营利为目的,其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根据房屋征收工作的实际情况,县房屋征收部门也可以委托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派驻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开发商、拆迁公司或其他企业、建设单位以及与房屋征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除外)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承包方式承接房屋征收任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县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有关工作:

(一)县发改委负责对拟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全县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进行审核,并出具预审意见。

(二)县住建局负责对拟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进行审核,并出具预审意见。对符合规划的应出具拟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规划红线图,同时对违反城乡规划的建设行为进行处理;

(三)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对拟建设项目范围内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审核,出具预审意见,并对违反土地管理的建设行为进行处理;

(四)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政府和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并对征收补偿费用的支付、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五)县财政、市监、城管、物价、公安、法制等有关部门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七条 为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政府根据城市规划,需要对城市区块连片建设的需要;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八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基本程序

(一)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

(二)县发改委、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及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就拟建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进行预审批。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项目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报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三)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四)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论证、修改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结束后,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30天;

(五)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一半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六)县人民政府组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七)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组织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等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同时,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八)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

第九条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60天内可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被征收人应在规定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订立补偿安置协议。补偿安置协议订立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安置协议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不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的一方当事人,可由另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应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物,对房屋等不动产进行装饰、装修;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变更房屋和土地权属登记;

(四)公证、析产、典当、赠予、买卖、租赁、抵押房屋和土地;

(五)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房屋征收部门应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县住建、市监、公安、国土、城管等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自通知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章 补偿安置

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以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以下简称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为合法依据。房产证与土地证登记名字不一致的,以房产证为准。

第十四条 补偿安置方式包括:

(一)土地置换补偿(适时取消)。

(二)房屋产权调换补偿。

(三)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可以自主选择一种或几种组合补偿安置方式。无论选择何种补偿安置方式,其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一节 土地置换补偿

第十五条 被征收的房屋土地证载明的面积必须在60平方米以上(含)方可选择土地置换补偿方式。不足60平方米的,不予土地置换,由被征收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自主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

第十六条 土地置换补偿实行“一户一宅”,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论土地面积多大,均只能合并计算为一户置换一宗安置地:

(一)同一栋房屋(包括院落、附属建筑物和构筑物等,下同)有多本房产证或土地证的;

(二)同一栋房屋为多人共有的;

(三)同一宗土地有多栋房屋且只有一个户口的;

(四)同一宗土地有多本房产证的;

(五)同一宗土地为多人共有的;

(六)具体工程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另有规定的;

(七)违反规定分户的不予补偿。

第十七条 土地置换实行等面积置换,互不补差。涉及下列情况,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一种补偿方式:

(一)被征收人土地置换后多出的土地,由房屋征收部门按市场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二)被征收人土地置换后多出的土地,也可以按市场价格计算总价值,按照房屋建筑成本价购买政府提供的安置房。购买方式实行等值购买,超出部分按市场价格购买结算。

(三)被征收人土地置换后不足安置地面积的部分,国有土地被征收人按照200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集体土地被征收人 按照150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

(四)土地市场价格由县国土资源局按照不同地类和地段等因素综合确定,在发布征收决定时一并公告。

第十八条 安置用地按100—140平方米的用地标准进行规划布局,由被征收人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的先后顺序选择安置地。安置地选定后不得调换,其土地(含购买土地)使用权性质与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性质一致。

第十九条 被征收人土地置换后,其被征收房屋按规定的房屋重置建造成新折算价格进行补偿。如其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超过按规划在安置地建房的建筑面积,可以按照房屋建筑成本价购买相同面积的安置房,超出部分按市场价格购买结算。

第二十条 房屋重置建造补偿的方式和标准

(一)计算方式:现时补偿价格=重置建造成本价格×(耐用年限-实际使用年限)/耐用年限×100%。

(二)房屋结构、等级、耐用年限和重置建造成本如下:

项目 类别 结 构 门窗及墙面 设 备 耐用 年限 重置 价格
钢混 结构 一级 八层及八层以上的全框架结构,梁、柱承重,现浇或预制楼板,有电梯,室内一般粉刷 铝合金,外墙高级装修 设备齐全,每套(层)有上下水、电,有独用的浴、厕等 60年 1120
二级 七层及七层以下的全框架结构,梁、柱承重,现浇或预制楼板,无电梯,室内一般粉刷 铝合金,外墙高级装修 设备齐全,每套(层)有上下水、电,有独用的浴、厕等 60年 900
砖混 结构 一级 钢混基础,部分钢筋混凝土梁、柱承重,钢筋混凝土圈梁、构造柱,上部眠砌承重墙,钢混楼面及屋面,一般内粉刷,水泥地面 铝合金,外墙高级装修 设备齐全,每套(层)有上下水、电,有独用的浴、厕等 50年 820
二级 钢混基础或砖基础,钢筋混凝土圈梁,内外墙均为眠砌承重墙,钢混楼面及屋面,一般内粉刷,水泥地面 铝合金,外墙部分装修 设备齐全,有上下水、电,有独用的浴、厕等 50年 770
三级 砖石基础,内外墙均为二眠一斗承重墙或外墙眠砖,大部分二眠一斗墙,钢混楼面及屋面或钢混楼面瓦屋面,一般内粉刷,水泥地面 木门窗,外墙一般粉刷 设备基本齐全 50年 720
项目 类别 结 构 门窗及墙面 设 备 耐用 年限 重置 价格
砖木 结构 一级 外墙为眠砖的房屋,木柱排山屋架,瓦木屋面,假楼或普通板壁天棚,水泥地面或砖地面,室内一般粉刷 木门窗,外墙一般粉刷 设备基本齐全 40年 700
二级 外墙厚度在二砖以下或二眠一斗砖墙到顶,瓦木屋面,假楼或普通板壁天棚,水泥地面或砖地面,室内一般粉刷 木门窗,外墙一般粉刷 设备不齐全 40年 640
三级 部分砖墙或乱砖墙到顶,瓦木屋面,无天棚,砖地面或原土地面,粗粉刷 木门窗,外墙无粉刷 设备不齐全 40年 580
简易结构 砖勒脚,木板墙,土坯墙,乱砖墙,简易屋面,无天棚,砖地面或原土地面,粗粉刷 门窗简陋 设备不齐全 10年 520

房屋结构标准层高按平均2.9米,层高±0.1米,重置价±1.0%。

(三)假楼的补偿以重置价乘以假楼的面积为基数,层高0.8~1.5m(含1.5m)补偿不超过50%;层高1.5~2.2m(不含2.2m)补偿不超过80%。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房屋为基脚的,其土地置换后,基脚按300元/平方米的价格给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人土地置换后,安置地仅限于本人建房,其房屋和土地只能办理本人姓名。如属特殊情况确需办理给直系亲属的,应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属国有出让土地的,如入市流转,不得享受房屋征收优惠政策,且须按规定缴交相关税费。

第二节 房屋产权调换补偿

第二十三条 政府提供不同面积和户型的成套商品房用于被征收人的房屋产权调换补偿。被征收人按照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先后循序,在当时可供选择的房源中自主确定安置房的具体楼层、户型、面积和套数。

第二十四条 安置房建造标准:入户门为普通钢制防盗门,卧室、厨房门、卫生间门仅留洞口;内部墙面刮耐水腻子,楼地面水泥找平,压实不赶光;厨房、卫生间顶棚刮耐水腻子,不做面层;卫生间所有卫生洁具均不安装,水、电、有线电视等按设计接至预留接管位置;厨房内灶台灶具、柜、洗池一律不装,排气竖管安装到位,污水管除与洁具相连短管外均安装到位。

第二十五条 被征收人选择的产权调换安置房,按被征收正房的建筑层数、面积和规定比例调换。

安置房置换标准为:被征收房屋建筑层数为1层的,按被征收正房总建筑面积1︰1.5比例置换;建筑层数为2层的,按被征收正房总建筑面积1︰1.4比例置换;建筑层数为3层的,按被征收正房总建筑面积1︰1.3比例置换;建筑层数为4层的,按被征收正房总建筑面积1︰1.2比例置换;建筑层数为5层及以上的,按被征收正房总建筑面积1︰1.1比例置换。

第二十六条 被征收人选定相应的安置房的户型和套数后,因户型设计等原因,涉及下列情况,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一种补偿方式:

(一)所选安置房总面积少于被征收的正房总建筑面积,其多出的面积达到或超过当时可供选择的房源最小户型面积50%以上的,可再选一套最接近多出面积的户型进行产权调换。安置房多出的面积,由被征收人按成本价结算。

(二)所选安置房总面积少于被征收的正房总建筑面积,不足当时可供选择的房源最小户型面积50%的,其多出部分面积由房屋征收部门按政府安置房成本价的1.5倍作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 政府安置房成本价由安置房所在区位的住宅用地基准地价、建筑安装成本和配套设施费用三部分组成,为2600元/平方米。

县人民政府建立房屋建筑成本价定期调整机制,由县房地产管理局根据不同的区域、地段和市场行情等综合确定,在发布征收决定时一并公告。

第二十八条 同一征收项目中政府提供的可供选择安置房一般应在同一小区或相同类型的楼盘。如因房源等因素导致安置房在不同类型楼盘,对选择多层建筑内安置房的被征收人按300元/平方米予以奖补。

第二十九条 同一征收项目中被征收的房屋建筑新旧程度不同的,采用年限法确定成新率,由被征收人按规定价格补差。

(一)计算方式:成新率=(耐用年限-实际使用年限)/耐用年限×100%。

(二)补差标准:成新率在80%以上的不补差;成新率在70-79.99%间的,由被征收人按30元/平方米的价格补差;成新率在60-69.99%间的,由被征收人按50元/平方米的价格补差;成新率在50-59.99%间的,由被征收人按100元/平方米的价格补差;成新率在40-49.99%间的,由被征收人按150元/平方米的价格补差;成新率在30-39.99%间的,由被征收人按200元/平方米的价格补差;成新率在20-29.99%间的,由被征收人按250元/平方米的价格补差;成新率在20%以下的,由被征收人按300元/平方米的价格补差。

第三十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其土地证载明的土地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的占地面积,则核减其被征收房屋的占地面积后多出的土地面积,由被征收人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的规定选择补偿方式。

第三十一条 征收成栋(套)房屋中含有经营性商铺,被征收人选择实物补偿(产权调换)时,应当剔除该经营性商铺的应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后,再按规定的方案进行实物补偿(产权调换)。

第三十二条 征收部分产权且不符合房改政策转换为全部产权的房改房,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依据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的评估金额按各自的产权比例补偿。但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时,也可以按照个人拥有的产权比例和相关规定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单位拥有的产权份额,只作货币补偿。

第三十三条 被征收人办理安置房产权证时,只能办理被征收人本人姓名,且应注明为房屋征收安置房。如属特殊情况确需办理给直系亲属的,应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其办证费用与被征收房屋等面积部分只缴纳工本费,超面积部分正常缴纳税费。

第三十四条 安置房三年内不得入市交易。三年后如入市交易,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缴交税费。

第三节 货币补偿

第三十五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含房屋装修装饰)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50%以上)决定或通过摇号方式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结果应当进行公示。被征收人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发生的费用,由县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补偿费用中支付。

第三十八条 经营性商铺用房采用货币补偿方式,根据被征收商铺所处区域、地段和房产证载明的面积,按照市场价格予以补偿。

经营性商铺用房,必须符合以下要件:在规划建设报批时明确为商业用途;办理了相应的用地手续;房屋所有权证载明为商业用房。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载明为住宅,但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持续经营至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超过一年以上的,征收时只对30平方米以内(含30平方米,超出的计入住宅面积,不足的据实计算)部分按经营性商铺用房予以货币补偿。

不同区域和地段的经营性商铺用房的市场价格,根据市场行情,由县人民政府确定,与征收决定一并公告。

第三十九条 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购买房屋办理房产证时,等值部分免征契税。

第四节 其他补偿

第四十条 关于房屋装饰、装修补偿的规定

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由房地产估价人员根据装修材料的市场行情以及结合相关装饰装修定额标准评估确定。

(一)住宅房屋装饰装修2年内(不含2年)按装饰装修费的100%给予补偿。

(二)住宅房屋装饰装修2-4年内(不含4年)按装饰装修费的90%给予补偿。

(三)住宅房屋装饰装修4-6年内(不含6年)按装饰装修费的80%给予补偿。

(四)住宅房屋装饰装修6-8年内(不含8年)按装饰装修费的70%给予补偿。

(五)住宅房屋装饰装修8-10年按装饰装修费的50%给予补偿,10年以上给予40%补偿。

(六)房屋装饰装修材料价格表(材料费的综合价格中包含制作安装费)如下:

装 饰 装 修 材 料 综合价
地面 水磨石 普通 70元/平方米
多彩镶铜条 100元/平方米
油漆 乳胶漆 16元/平方米
地面漆 8元/平方米
地砖 普通 70元/平方米
墙面砖 90元/平方米
刨光地砖 120元/平方米
防滑地砖 90元/平方米
花岗岩 130元/平方米
大理石 100元/平方米
地板条 复合 150元/平方米
实木 280元/平方米
地角线 6元/米
装 饰 装 修 材 料 综合价
墙面 仿瓷 14元/平方米
喷涂 20元/平方米
墙纸 50元/平方米
木质装饰板 120元/平方米
墙布 35元/平方米
壁柜 260元/平方米
吊柜 220元/平方米
橱柜 200元/平方米
顶部 石膏 一级 20元/平方米
二级 50元/平方米
铝塑板 160元/平方米
玻璃 160元/平方米
塑料扣板 50元/平方米
铝天板 65元/平方米
罗马柱 杂木 300元/根
石膏 260元/根
复合集成 130元/平方米
门窗 包门、门套 350元/平方米
窗套 38元/平方米
铝合金窗 160元/平方米
塑钢窗
防盗网 不锈钢 90元/平方米
钢筋 55元/平方米
方管 60元/平方米
雨棚 白铁皮 65元/平方米
玻璃钢 40元/平方米
白铝板 70元/平方米
不锈钢 100元/平方米
卫生设施 台板 石材 270元/平方米
博古架 170元/平方米
楼梯扶手 不锈钢 120元/米
铁艺 200元/米
钢架棚 200元/平方米

装饰装修材料价格表中不明确的装饰装修材料由房地产估价人员结合市场行情确定其补偿价格。

第四十一条 关于附属建筑和附属物、配套设施补偿的规定

(一)附属建筑(指杂物间、猪圈、厕所等):130元/平方米。

(二)晒谷坪(水泥坪):70元/平方米 。

(三)水井:压水井1000元/口,明井(含水井、水泵、储水箱、水管)3000元/口。

(四)院内外果树:无挂果50元/株,挂果树1.5米高以上的200元/株,1.5米高以下的120元/株。

(五)大门门襟:砖混2500元/座,砖木1500元/座。

(六)化粪池(沼气池):900元/个。

(七)围墙(护坡、挡土墙):1.5米高以上100元/米,1.5米高以下80元/米,0.5米以下不予补偿。

(八)空调、太阳能或电热水器迁移:300元/台。

(九)大棚:钢构大棚85元/平方米,简易棚50元/平方米。

(十)灶台:有瓷板300元/台,无瓷板200元/台,简易100元/台。

第四十二条 关于搬迁和临时过渡补偿的规定

(一)被征收人实行自行搬迁和自找过渡房,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搬迁和临时过渡补偿10000元/户。

(二)征收单位(包括行政及企事业等单位)公房的,承租人在规定期限内搬迁完毕的,凭相关证明,给予承租人一次性搬迁和临时过渡补偿5000元/户。

(三)固定电话、有线电视、独户水、电表等的拆、装和迁移等,由房屋征收部门按规定标准直接支付给相关单位,由其在规定期限内拆除或者迁移。

1.固定电话:158元/户。

2.有线电视:158元/户。

3.电脑网络:158元/户。

4.电力:158元/户。

5.自来水:300元/户。

第四十三条 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造成损失的,以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为准,按同类地段市场租金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人)一年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四十四条 征收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房屋重置价格结合剩余使用期限结算给予补偿,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进行货币补偿。

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的可移动设备、设施,按评估价的20%予以补偿,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设施、构筑物按重置价结合成新予以货币补偿。

第四十五条 关于对被征收人签约奖励的规定

为鼓励被征收人尽早签订补偿协议,对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实行分段、分栋、分片和货币补偿奖励。

(一)分段奖励

被征收人(不含公产房)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起6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将按时间段及标准对被征收人给予奖励。

1.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起1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的,给予30000元/户奖励;

2.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起3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的,给予20000元/户奖励;

3.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起6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的,给予10000元/户奖励。

(二)分栋奖励

被征收人(不含公产房)获得分段奖励的同时,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起60日内,成栋完成签订补偿协议的,每户可获分栋奖励。

1.成栋商品(房改房)房

住户为24户及以下的成栋商品房,每户可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的标准给予奖励;住户为24户以上成栋商品房,每户可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的标准给予奖励。

2.独栋私房

被征收房屋为2户以上至5户以下的,每户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的标准给予奖励;被征房屋产权人6 户以上的,每户可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的标准给予奖励;被征房屋产权人为1人且属独栋的,可与1户以上类似被征房屋的产权人自由组合,组合户数的奖励标准与上述户数标准相对应。

(三)分片奖励

根据建设项目的大小、被征收房屋(不含公产房)的多少等因素,在征收方案中划定多个片区,片区内所有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起60日内完成补偿协议签订的,每户可再获10000元的奖励。

(四)货币补偿奖励

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对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完成搬迁的被征收人,给予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20%的奖励。对土地置换后多出的土地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土地市场价格20%的奖励。

第四十六条 征收单位公房,属党政群机关和县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其土地和房屋均不予补偿安置;属财政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按拨款比例给予补偿安置;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等非县财政拨款或补助单位的,给予全额补偿安置。

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四十七条 关于安置地建房的规定

(一)安置用地由县住建局根据规划提出选址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建设单位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用地红线,商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国土资源局进行征地。

(三)安置地供地由县国土资源局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安置地的土方平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180日内完成。

(五)安置地的道路硬化、绿化、供水、供电、排水、排污、管线迁移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县城规划区内由县住建局负责到位,其他地方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到位。

(六)安置地建房必须按照规定的建筑设计方案建设,最高层次不高于4层,并须按规定向县住建局或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缴纳30000元/宗的规划保证金。如违反建筑设计方案确定的层次、层高、立面风格或颜色等规划指标,由县住建局或相关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置,且规划保证金不予退回;未经处理的,相关部门不予办证。

(七)被征收人在安置地建房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报建,县住建局进行建筑用地拨地定桩。被征收人在开工前,应向县国土资源局和县住建局申请验放灰线。未经验放灰线擅自施工或不按规定的灰线施工的,由县国土资源局依法铲除。

(八)被征收人在安置地建房,符合规划且应由被征收人缴交的相关税费予以全免,只收办证工本费。水、电、有线电视、宽带网络等,原已开户的,相关部门不得收取初装费(增容费、开户费)等。但违反规划且已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的,不享受房屋征收安置优惠条件,须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九)安置地征地、报批、土方平整、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资金,由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和各职能部门编制预算,经县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和各职能部门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实施。工程完工后,经审计决算,由县财政支付。

(十)被征收人在安置地建房,房屋未取得县住建局依法核发的相关合法证明文件材料,相关部门不得进行产权登记或抵押质押登记。

第四十八条 关于权属的规定

(一)产权不明或无主建筑物在进行证据保全并按程序评估后,补偿资金留存在房屋征收部门账户上,被征收建筑物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拆除。

(二)对被征收房屋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中的一种权属证的被征收人,其被征收房屋可视为为合法建筑的,按规定方案予以补偿安置。

(三)对既没有房屋所有权证又没有土地使用权证和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建筑,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认定。

1.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只补偿房屋建筑,土地不予置换和补偿。但在1998年12月31日《土地管理法》修订施行前已经建成的正房,且被征收人仅有被征收房屋唯一1处住房的,经镇、村(社区)证明并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按征收公告发布当年的规定价格购买1宗安置地。

2.对认定为违法违规建筑且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的,不予补偿安置。

3.对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前已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的土地和建筑,可按规定方案进行补偿安置。

(四)根据《安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城规划区内违法违规用地违法违规建筑集中清理处罚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府办发〔2012〕12号)的规定,对2011年6月24日县人民政府发布通告以后县城规划区内动工建设的违法违规建筑,其房屋建筑和土地不予补偿或置换,由房主在限期内自行拆除,否则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五)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自行解决(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无法解决产权纠的,由当事人先行协商确定补偿安置方式,房屋征收部门予以留存保全)。房屋征收部门不承担因房屋租赁、抵押以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关于房屋正房与附属建筑界定的规定

(一)结构和层高完整、合理、独立且以住人为主的房屋为正房;其它功能的为附属建筑,如厨房、厕所、牛栏、杂物间等。

(二)原以住人为主的房屋,由于各种原因,人已搬出,仍为正房,但现已烧毁、倒塌、不完整的房屋或危房不能视为正房。

(三)凡购买村级等集体房产的,如木器社、篾器社等,均为附属建筑。

(四)凡设在正房内的、且结构一致的厨房、卫生间、杂物间等仍为正房。

(五)位于成栋房屋一楼且仅为成套商品房配建的杂物间、车库视为正房。

第五十条 被征收人子女上学依据就近入学原则,尊重被征收人的意愿,既可按照被征收人的安置房或新居住地所在学区安排,也可以按照被征收房屋所在学区安排。

第五十一条 被征收人及单位自管公房承租人,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经个人申请,并通过“三审三公示”后,可不参加轮候(摇号),按房屋搬迁的先后顺序分房。

第五十二条 被征收房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统一实施拆除,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拆除工程规模大小,依法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确定施工企业,并与其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房屋拆除工程严格执行国家《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04)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拆除工程费计入征收补偿费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对违反工作纪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十四条 被征收人应当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对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以及故意扰乱、煽动闹事、严重影响正常征收工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乡镇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对举报事项进行核实、并及时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特殊情况、个案情况、未尽事宜由县房地产管理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研究,报县人民政府决定。

县房地产管理局可以依据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建设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行之日起施行,2014年12月19日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安福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本实施办法实施前已经作出征收决定的项目,适用原有的补偿安置规定。本实施办法实施后与国家、省、市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不一致时,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

来源:安福县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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