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土地征收补偿专业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法律文集> 《仙居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仙居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2024-11-26北京土地征收补偿专业律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仙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建设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征收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平台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

  第二章  补偿安置

  第四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过渡期限、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等事项,签订补偿协议。

  第五条  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有下列情形应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一)已取得合法手续的(合法手续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相关部门批准建房批文或证件)。

  (二)1987年1月1日前建造的。

  (三)2013年10月1日之前建造存在土地、建设违法行为,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处置到位的。

  (四)其他可认定为合法的。

  第六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建筑面积以持有的产权证登记载明的面积或结合实地丈量予以确认,用途按照产权登记或相关凭证载明内容为准。

  对未经产权登记和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可会同司法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建设局、行政执法局、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组建房屋产权确认工作组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调查、认定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房屋产权存在纠纷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在征收前对被征收房屋涉及产权的相关事项办理证据保全,经房屋产权确认后或经法律途径解决争议后,按规定给予被征收人补偿安置。

  第七条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选择货币补偿的,对被征收房屋按市场评估价结算。

  第八条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房屋为立地房并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有权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中的一种确认可置换房屋的建筑面积(安置面积):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1确认安置面积或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积3倍确认安置面积。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房屋为套房并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合法建筑面积1:1确认安置面积。

  登入土地使用证庭院(天井)面积,按入证面积1:1计入安置面积。

  第九条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部分按优惠价结算;未超安置面积部分按结算价结算;超过安置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算。

  结算价指的是开发成本结合地段差。

  优惠价指的是结算价的50%。

  第十条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总安置面积或择房后剩余安置面积少于30平方米(不含30平方米)的,不实行产权调换,实行货币补偿。

  总安置面积或择房后剩余安置面积大于30平方米的,被征收人可就近选择安置套型。

  第十一条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房屋安置面积小于45平方米,且被征收人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就近选择安置套型。

  被征收人对45平方米以内或者被征收房屋价值以内部分不支付房款,对超过45平方米且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的部分按结算价结算。

  第十二条  征收商业用房,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市场评估价结算。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商业用房营业面积实行等价值置换商业用房。

  征收商业用房的,被征收人自行与承租人处理租赁关系,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不直接与承租人进行征收补偿。

  第十三条  征收行政、县属事业单位非住宅房屋,按照建(构)筑物及其地上附着物价值予以货币补偿,其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过渡期间的周转用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给予自搬迁之月起至安置房屋交付后6个月内的临时安置费。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最新标准的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第十五条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业损失的,给予补偿。补偿的标准为被征收房屋价值的8%。

  第十六条  工业用地上房屋的补偿安置参照《仙居县工业用地二次开发管理暂行办法》(仙政发〔2018〕68号)执行。

  第十七条  安置面积奖励和货币奖励,根据项目实际在征收补偿方案中规定。

  第三章  征收管理

  第十八条  确需征收房屋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向县建设局提出拟征收房屋范围,并说明符合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

  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向县建设局提供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文件。县建设局审查后,认为房屋征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发改部门还应当向县建设局提供建设活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文件。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组织征询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百分之九十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改建的,方可进行旧城区改建。

  第二十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县建设局将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报县人民政府。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第二十三条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有关规定,就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制定相应的风险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

  第二十四条  房屋征收涉及一百户以上的被征收人或者符合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房屋征收决定应当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七日内予以公告。公告载明房屋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二十七条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二十八条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与被征收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到95%及以上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的,由县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收人。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经县人民政府批准适用国有土地政策的项目,征收范围内涉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补偿标准可参照本办法(须扣除征地区片综合价)。

  第三十条  本办法涉及的货币补偿不包含“房票”,“房票”政策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25日起施行。《仙居县旧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仙政发〔2014〕117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始实施的征收项目,按原规定执行。

  来源:仙居县人民政府网站

©2024 北京土地征收补偿专业律师 技术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