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土地征收补偿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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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单位公房现单位拆迁有什么政策 拆迁工作制度有何规定

2023-06-25北京土地征收补偿专业律师

 贾启华律师,北京土地征收补偿专业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住单位公房现单位拆迁有什么政策

  无论是国家公房,还是单位公房,当出于社会公共利益考虑,需要对原有房子进行拆除和重建的时候,相关的被拆迁人都应该配合。针对单位公房拆迁的情况,政府也是出台了有关政策。那么,住单位公房现单位拆迁有什么政策下面就由为您整理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住单位公房现单位拆迁有什么政策

  一般来说,在拆迁时,是先进行房改将地面上建筑的价值经拆迁评估卖给被拆迁人,变为私人所有,然后再与其它私有房屋一样进行补偿,因为私有房屋拆迁评估是由地面上建筑的价值和土地价值两方面组成,拆迁时多出了土地补偿及装修及其它搬迁补偿。如果房子不属福利分房性质,就是单位租住的,或者单位也不是国有企事业,则拆迁人要无条件让出,最多给付搬迁补助费,或按租赁合同约定办理;如果实际居住,而又没有其它住房,拆迁时要解除租赁关系,如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一致的,可以另行安置住房,重新确立租赁关系。你符合廉租房或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也可以优先排号办理。

  二、单位公房拆迁补偿的方式

  1、货币补偿: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远组成的补偿金额。

  2、产权置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3、结合型补偿:既给货币补偿又给产权置换。

  三、单位公房拆迁补偿的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以上就是由为您整理的关于住单位公房现单位拆迁有什么政策的相关内容。关于单位公房拆迁的情况,这种情况与国家公房拆迁略有不同,需要看看该单位公房是否为该职工所居住的唯一房源。如果是的话,还需要考虑安置职工的问题。如果不是的话,大概率会给予拆迁补助费。另外,单位公房拆迁时,也是可以获得一定补偿的。则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拆迁工作制度有何规定

  如果你家的住所地在被拆迁的范围,看到政府部门公示的拆迁公告后,要在规定时间内去办理拆迁补偿登记,对于拆迁的工作人员来说,拆迁工作涉及面大,其过程也非常复杂,所以是一定要依法按照规定来进行的,那么拆迁工作制度有何规定呢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拆迁工作制度有何规定

  为加强征地拆工作迁管理,依法规范征地拆迁行为,有效维护被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征地拆迁工作的全面落实。根据有关规定,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1、调查登记制度

  调查人员组成

  征地拆迁现场实物调查必须由5个方面的人员组成,即实行;5到场5签字;调查确认制度:

  a、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到场及签字。

  b、被征地承包经营人到场及签字。

  c、被征地所在乡政府工作人员到场及签字。

  d、征地拆迁办工作人员到场及签字。

  e、项目用地单位代表到场及签字。

  调查登记要求

  a、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

  b、公开测量、公开登记,做到不重不漏。

  c、表格填写清晰,杜绝随意涂改,全名签字盖章。

  d、现场绘制调查登记表上被征地拆迁房屋示意草图、填写尺寸数据,现场拍摄被其形状图片编号备查。

  资料移交要求

  调查登记资料必须1式3份,在现场调查人与被调查人签字确认后,一份现场交给被调查人,另外两份及时移交专人签收管理。

  2、公示制度

  按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相关规定,必须在征地拆迁现场或工作地点设立征地拆迁公示栏,主要内容包括:

  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监督举报电话等。

  3、信访制度

  落实专人负责群众接待,向群众宣传征地拆迁政策、法规和有关规定,提供政策咨询,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

  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举报箱,对待来信来访要认真做好记录。处理信访件,做到件件有结果。

  对群众反应的问题,及时分析解决,不得拖延和推诿。重大问题及时汇报,加强沟通,把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严禁因处理不及时出现群众集体上访事件的发生。

  对群众反映的合理要求,要促使有关部门解决;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要耐心解释。

  4、监督检查制度

  接受县级相关部门和国土房管局党组领导对征地办工作的监督检查,征地办负责人对所有负责征地拆迁工作的人员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

  5、承诺制度

  坚持依法征地拆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教育、督促征地拆迁人员遵守各项制度和规定,按要求做好公示和信访接待,实行阳光操作。

  保证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拆迁补偿相关协议,补偿资金在规定期限内足额支付到位。

  保证不采取暴力、威胁或其它非法手段,强迫实施征地拆迁行为。

  保证妥善处理好征地拆迁中的纠纷,不发生因征地拆迁工作不到位而引发集体上访事件。

  保证按时、按要求、按质量完成交办工作任务。

  6、追究制度

  有下列情况之1的,对工作人员将进行追究,分别给予提醒、批评教育、告诫、通报,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将提请主管部门更换直至行政纪律处分

  消极对待征地拆迁工作,抵制工作安排的;

  违反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和使用规定的;

  借征地拆迁工作之便,弄虚作假,擅自篡改原始调查记录达到个人非法目的,致使征地拆迁补偿资金重大损失和严重负面影响的;

  违反征地拆迁廉政规定的;

  未按程序或未依法实施征地拆迁的;

  扰乱征地拆迁秩序,散布虚假信息,混淆是非的行为;

  在处理解决征地拆迁矛盾纠纷过程中,1起参与上访行为,尤其是群体性上访或越级上访的;

  对失职行为经教育拒不改正的;

  未按时按量完成征地拆迁工作任务的。

  7、征地拆迁工作廉政规定

  严禁利用工作便利,为他人谋取不当得利;

  严禁索要或接受被征地拆迁当事人的1切礼品礼金,不得在对方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严禁擅自修改或篡改原始调查数据等弄虚作假;严禁随意表态乱开政策口子;

  严禁参与抢搭抢建等各类活动;

  严禁做被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反面工作;

  严禁因为个人原因贪污交办工作。

  8、征地拆迁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征地拆迁资金指工程建设中,用于征地拆迁的各类补偿费和与征地拆迁相关的有关税费和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经费。

  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实行专户进出,由县会计核算中心集中统1管理;

  征地拆迁办根据征地拆迁协议、征地拆迁补偿表清单及征地拆迁进度,审核支付补偿费用;

  对征地拆迁补偿费使用实施监管,拨付给银行的征地拆迁补偿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占用、挪用、不得漏付、错付、延付、多付、少付等。

  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与财务审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征地拆迁补偿资金进行检查,征地拆迁办按规定提交征地拆迁费用使用情况。

  9、本制度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是什么

  1、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范围后,通知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政府机关。

  2、区、县政府机关通知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控制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停止办理居民常住户口分户手续;房管部门和房屋经营单位停止办理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予、分户等手续;被拆迁单位停止建筑物、构作物的改建、扩建和装修等工程;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停止核发营业执照。

  3、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4、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5、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就拆迁事项的权利义务,如补偿形式、金额、应安置人口、应安置面积、安置地点、层次、搬迁过渡形式、期限、违约等作明确规定。

  三、婚后拆迁安置的房子是否共同财产

  1、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安置房是按使用人口标准安置的,夫妻另一方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2、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夫妻双方婚后对房屋进行了扩建或者添附,夫妻另一方也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3、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财产,安置房是按使用人口标准安置的,夫妻双方均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4、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财产,夫妻双方在与父母共同生活期间对房屋进行了扩建或者添附,夫妻双方均有一定的产权份额。另外还有其他一些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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