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土地征收补偿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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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协议是否是有效的认定方法 房屋回迁安置协议书,房屋拆迁补偿方式有哪些

2021-03-17北京土地征收补偿专业律师

  贾启华律师,北京土地征收补偿专业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执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多年执业经验的积累,法学理论知识不断强制,案件处理各项技巧不断提升,把委托人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把自己的专业素养运用到案件代理过程中实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拆迁协议是否是有效的认定方法

拆迁协议是否是有效的认定方法

拆迁补偿协议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拆迁安置补偿事宜达成的民事协议。有效的民事协议受法律保护,无效的民事协议,不受法律保护。

无效民事协议是指,民事主体之间达成的协议因不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经法律规定的机关确认后,其自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拘束力,拆迁协议的无效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所达成的拆迁协议因其不符合有关法律规范的规定,经有关部门确认后,该协议自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拘束力。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房屋拆迁的行政法规、规章、拆迁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的规定,造成拆迁协议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类:

1、不具备拆迁民事权利能力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的拆迁协议无效;拆迁人与其他不在拆迁范围内的当事人订立的拆迁协议为无效。

2、被拆迁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被拆迁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其与拆迁人对方所订立的拆迁协议为无效。

3、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无代理权限所签订的拆迁协议无效。

4、拆迁协议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在协商拆迁安置补偿事宜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应当确认为无效的拆迁协议。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拆迁协议,主要包括形式和内容违反法律的规定两类。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所达成的拆迁协议的形式必须符合拆迁法律规范的规定。依据1991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拆迁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于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当代管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拆迁安置和补偿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依据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可见,两次拆迁法规都规定,拆迁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提醒您:拆迁补偿协议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拆迁安置补偿事宜达成的民事协议。有效的民事协议受法律保护,无效的民事协议,不受法律保护。拆迁协议需要内容真实合法才会有效。如果你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我们的律师进行咨询。

房屋回迁安置协议书,房屋拆迁补偿方式有哪些

房屋回迁安置协议书

首先要写明拆迁人、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各自的委托代理人的基本信息,名称、地址、企业法定代表人等。

甲方因建设需要,经批准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xx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规定,对乙方的房屋进行拆迁,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被拆除房屋现状

写明房屋所在地点、建筑面积、房屋的用途、房屋的产权性质、房屋的结构、房屋的总楼层数、房屋所在的楼层数、房屋的朝向。

房屋内部设施及装潢情况:

房屋的附属物及构筑物情况:

机械设备情况:

第二条 乙方或丙方基本情况

被拆除房屋为住宅时:写明乙、丙两户情况,如家庭成员姓名等。

被拆除房屋是非住宅时:写明乙、丙双方具体情况。

第三条 写明房屋拆迁补偿的方式。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

房屋拆迁补偿方式有哪些

1、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很好理解,就是专业的评估机构对房产进行评估,然后拆迁方支付相应的货币的一种补偿方式。

2、产权置换

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3、结合型补偿

顾名思义,这种补偿方式就是指既给货币补偿又给产权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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