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房屋遇拆迁,被认定为危房,补偿很低怎么办 没签订拆迁协议房子就被拆了怎么办
2021-03-12北京土地征收补偿专业律师
贾启华律师,北京土地征收补偿专业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正常房屋遇拆迁,被认定为危房,补偿很低怎么办
一、正常房屋遇拆迁,被认定为危房,补偿很低怎么办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屋被认定为危房的,如果拆迁补偿太低,对补偿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开发商房屋拆迁不遵守拆迁协议怎么办
一般来说,你跟开发商签好房屋拆迁协议之后,那么就得按照协议上的内容做。但是,有些开发商在签好合同书之后,不遵守拆迁协议,还没交拆迁补偿款就开始拆迁。通常上,一份拆迁安置协议主要包括下面几点重要的内容:
1、订立协议的主体,也就是你和开发商;
2、被拆除房屋的位置、性质、建筑面积;
3、补偿安置方式;
4、货币补偿金额;
5、搬迁期限;
6、违约;
7、争议的处理;
8、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因此,按照拆迁协议的相关条款,你发现开发商不遵守协议违约的,那你可以看看合同上有没有说要怎么解决的,一般就是在违约那一栏。
而且,你们的合同上还说了发生合同纠纷之后,你们要走仲裁程序的,那么你在接下来维权的时候,可能就需要先选择去申请仲裁。
要是说你们合同中都没说到违反协议的约定,以及发生争议之后的处理方式的话,那么你就可以按照下面的方式解决:
1、第一个就是你先找开发商沟通,看看他现在不交补偿款究竟是因为财务问题,还是就不想给了,要是财务问题,你看看他能不能拿出个具体的交款日。并且,你可以在协商的时候要求他给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2、如果你们之间协商不下来的,那你就可向主管房屋拆迁的政府部门反馈投诉,要求敦促开发商履行协议,并且还不别忘了赔偿你因此遭受的损失。
3、要是因为房地产开发进行拆迁的或政府处理没有效果的,那你就赶紧收集相关证据到法院进行诉讼,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
以上知识就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屋被认定为危房的,如果拆迁补偿太低,对补偿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到进行法律咨询。
没签订拆迁协议房子就被拆了怎么办
谢先生是北京市地铁运营公司车辆厂的退休工人,在未被拆迁前,他与老伴和儿子一家共五口居住在丰台区苇子坑的一处平房,房屋建筑面积近150平方米。2009年4月,因为要建设地铁4号线宋家庄停车场,丰台区建委应北京市**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颁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谢先生家正好在拆迁范围之内。拆迁实施单位为**鑫鸿运拆迁服务有限公司。
谢先生的儿子说,此后,拆迁公司多次跟他家谈拆迁补偿一事,但因为他们认为给的补偿根本不够另外买房,双方一直没有谈拢。没想到,2010年4月8日上午,他们一家人被南苑乡政府组织的一群不明人员强行拖出家门,这伙人随即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将他家房屋强制拆除。房子被强拆后,谢先生一家不但没有得到补偿款,连周转安置费也没拿到,一家人只能暂时寄住在亲戚家。
因认为南苑乡政府的行为严重超越了法律授予的行政权限,涉嫌滥用行政权力,侵害了自己利益,谢先生将南苑乡政府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南苑乡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并承担诉讼费。
强拆被判行政违法
庭审中,南苑乡政府称,对谢先生家房屋实施强拆的主体并不是他们,而是北京市**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事发当天,乡政府只是对谢先生家的房屋拆除工作进行协助,负责维护治安和秩序,没有实施具体的拆除行为,乡政府请求法院驳回谢先生的诉讼请求。但对上述说法,南苑乡政府未出示任何证据。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强拆当天上午,丰台东铁匠营派出所曾接到谢先生报警,民警到场后发现是拆迁纠纷。根据派出所民警对南苑乡政府武装部部长王某的询问笔录显示,王某称他是南苑乡政府在地铁亦庄线、亦庄线车辆段帮拆工作的总指挥,帮拆工作的方案及具体安排,都是在南苑乡政府组织的协调会上确定的。另一名**鑫鸿运拆迁服务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代某也承认,当天对谢先生家房屋进行拆除,是由南苑乡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的帮拆。
同年4月23日,东铁匠营派出所以乡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协助拆除为由,认为谢先生的报案不符合刑事立案标准,决定不予立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虽然该条例在今年1月21日被废止,但谢先生家房屋被拆迁发生在之前,应遵照执行。
综合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南苑乡政府在谢先生还没有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也未就该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进行裁决的情况下,就组织相关部门对谢家实施了强制拆除。而南苑乡政府并不具有强制拆迁的职权,因此该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实施的拆除行为超越了其职权范围,属违法行政行为。南苑乡政府作为组织者,对被诉拆除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
法院据此判决,南苑乡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将谢先生家房屋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由南苑乡政府负担。此判决目前已生效。
提醒您: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如果你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我们的律师进行咨询。